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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及违法行为举报有奖

2016-08-10 15:52:00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综合报道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违法行为举报有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鼓励和发动市民参与交通管理,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全市范围内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和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部分违法行为实施举报有奖。具体规定如下:

一、举报违法行为的类型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每起奖励300;

(二)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或者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的,每起奖励300元;

(三)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每起奖励300元;

(四)举报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行驶中压越分道实线或导流线、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等行为的,每起奖励20元。

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逐项予以奖励。举报上述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二、举报方式

公民可于发现违法行为之时起24小时内,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网上举报:可登陆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网站(www.whjg.gov.cn),通过交通违法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二)移动端举报:可在武汉交警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服务窗、“武汉交警”客户端、“易行江城”客户端等移动端,按照固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三、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录像资料不清晰,不能准确反映机动车车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和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情况的;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破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

(三)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

(四)举报的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四、奖金领取

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按举报登记时间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含节假日)内,凭提供违法信息时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到指定地点或通过指定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真实举报。对恶意、虚假举报,干扰执法活动或者借举报之名进行诬告陷害、骗取公私财务、敲诈勒索他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公告由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施行期限为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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