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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延安:涉质量事故鉴定报告应送达厂家

2011年03月04日 14:31
来源:易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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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JAC)董事长左延安提出了十条议案,涉及合同法、担保法等数个法律条文的修改建议。备受消费者关注的主要有:完善出租行业运营和管理体系、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仅作为交警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条款等议案。

规范出租行业建议

左延安认为,随着出租汽车行业重要性的日益凸显,出租汽车行业法律法规的缺乏及经营管理的紊乱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合法、有效运营便提上日程。其主要建议为:

一 、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运营基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其管理制度体系。如“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准入门槛机制”、“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出租车行业监督与处罚机制”等,规定出租汽车承包方应当与出租汽车发包方签订《风险责任书》,不得违法、变相交纳保证金等条款;出租汽车行业统一实行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明示驾驶员服务证号、投诉中心和企业投诉电话;对违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

二、行业机制方面,应努力搭建出租汽车运营的群体利益冲突解决协调机制,及时化解政府、公司、司机三方之间的运营矛盾。如建立准入淘汰择优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安全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类道路运输业务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监管等多个方面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规范。

三、 行业体制方面,应尽快理顺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建立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运营体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方面,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组织,逐步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与自律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经营权配置办法等。

四、针对一、二、三的建议内容,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适应现实需要的全国性的出租汽车管理运营法律法规。

事故鉴定报告应交送厂家

左延安认为,只要涉及交通事故车产品质量的,事故车鉴定报告不仅要送达当事人,还要送达汽车厂家。主要建议如下:

一、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仅作为交警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二、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除送达事故当事人外,涉及车辆产品质量的应当送达车辆生产厂家一份,同时应赋予其与事故当事人相同的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涉及如下情形的,应当送达车辆生产厂家,同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一)明确表明机动车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表明机动车不合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

(三)表明驾驶者违规及机动车质量不合规共同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机构的选择应当参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鉴定。

明确机动车登记部门责任

议案中,左延安提到,如果因为登记管理部门的责任,造成临时牌照错误给所有人带来损失的,应该追求责任,责任人应该受到处罚。其要点如下:

一、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增加若办理机动车临时牌照的人员无法出具机动车所有人证明或无机动车所有人委托文件的,临时牌照登记人名称应当与交强险中被保险人名称一致。

二、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增加车辆管理所承担责任的条款,即若因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原因造成临时牌照登记错误给机动车临时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三、办理临时牌照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车辆管理所应当不予办理临时牌照:

(一)未销售的机动车,要求登记的所有人与车辆合格证中生产者名称及交强险被保险人名称不一致的;

(二)要求登记的所有人与交强险被保险人不一致的。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机动车 车辆 汽车行业 左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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