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兰达“爬坡门”事件真相调查
2009年12月22日 07:17每日经济新闻 】 【打印共有评论0

专家表示,“对于这一类型的车辆来说,30度的上坡角度已经几乎到临界状态了,而且我说的还是四驱车,对于两驱车,爬坡能力会陡然降低,一般也就能上大概15度左右的坡。”

12月中旬以来,发生在浙江温州的“爬坡门”事件引起了广大汉兰达[综述 图片 论坛]车主的关注。作为一款被消费者认为是越野车的车辆,汉兰达不能爬上当事人所称的 “30度的土坡”,让很多消费者难以接受。其间,厂家是否涉及虚假宣传的问题,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汉兰达“爬坡门”事件真相调查

广汽丰田汉兰达SUV

“爬坡门”事件回放

近日,来自浙江温州的车主夏先生向媒体反映,今年9月份他购买了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不久前他驾着这辆车与一帮朋友外出游玩时,碰到了一段山路,朋友的车都一股脑冲到了山顶,惟独他的车前轮一直打滑,开不上去。夏先生就此事询问车行,车行告知他,这款汉兰达车是“城市车”,不能跑这样的山路。这样的答复,让夏先生不能接受。

随后,相关媒体随夏先生到该事件发生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据该媒体记者表示,在一段坡度约为30度、路面有一些沙石的上坡路段,夏先生的车前轮一直打滑,几经努力还是没能成功开上斜坡。由于轮胎和路面摩擦,现场还闻到了浓重的轮胎焦臭味。

此后,该媒体记者陪同夏先生来到了位于瓯海梧田汽车城内的温州红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报道中显示,该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幸雪东介绍,要开这样的山路,需要四轮驱动的版本才行。对于这款排量为2.7升、车重2吨的汉兰达汽车来说,30度的沙石路面斜坡已经超出了该车的正常使用范围了。

对于幸雪东德解释,夏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夏先生认为,如果这辆车不能开这样的斜坡,销售人员应该把情况告知顾客,或者是在使用手册里注明。夏先生向相关媒体表示,他将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专家:爬不上去很正常

在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SUV市场研究首席专家、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帖福详看来,两驱的汉兰达爬不上上坡角度为30度的土坡是很正常的。他介绍,30度对于汽车来说实际上已经是很大的上坡角度了。

他解释,业界通常把坡面的铅直高度和水平宽度的比例叫做坡度(或叫做坡比),如坡度30%,是在水平距离前进了100米的情况下,垂直高度上升30米;而如果是30度的上坡角度,那么在水平距离前进了100米的情况下,垂直高度要上升57.7米。这样的坡对于一般车辆来说是很难完成的。汉兰达上不去,不足以说明汉兰达不行。

帖福详表示,“对于这一类型的车辆来说,30度的上坡角度已经几乎到临界状态了,而且我说的还是四驱车,对于两驱车,爬坡能力会陡然降低,一般也就能上大概15度左右的坡。”

帖福详说:“目前汽车厂家测试车辆主要考察三个指标,即最高车速、加速能力和爬坡性能。但由于爬坡实验很不好做,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危险性,所以很多厂家在一般车辆的测试中并不会对这一性能做完善的测试。”他同时补充,厂家在介绍爬坡性能的时候一般都会留有余地,考虑到实际行驶过程中的路况原因,车辆的实际爬坡性能有很大不同。并且动力性能并不是爬坡能力的最主要制约因素,能否获得足够的抓地力才是关键。

厂家:不存在虚假宣传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事向广汽丰田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汉兰达能不能上这种坡只是一个常识问题。”

该负责人补充说,“据我所知,部分媒体在宣传时隐瞒了部分事实,实际情况是不仅两驱的汉兰达没有上去那个坡,当时测试时很多同类型的两驱车都没有上去”。

记者随即走访了北京地区的部分广汽丰田4S店,广汽丰田奥吉通丰瑞店市场部的王瑞超告诉记者,“目前店内还没有接到与此事件相关的消费者反馈。”

他表示,对发生在温州的“爬坡门”事件具体情况尚不了解,但他猜测,除了当时测试车辆不是四驱版本外,还与驾驶者的操作以及当时实际的路面状况有关。“汉兰达只是SUV车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越野车,在广汽丰田的宣传中,我们没有做任何对汉兰达爬坡及越野性能的宣传。”

记者在详细查阅了由广汽丰田方面提供的汉兰达车型使用手册后发现,该手册中并未详细提及汉兰达车型具体的越野性能,只是涉及到了一些在相关复杂路面的行驶及驾驶警告等,并且在该使用手册中对汉兰达的使用范围有明确标注:“请在公路上行驶。”

据记者调查,“爬坡门”事件并未对汉兰达的销售造成很大影响,目前北京地区大多数广汽丰田4S店内汉兰达的订单已经排到了明年年中。

维权诉讼 举证是关键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润强表示,对于这一案例,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主张,但需要法院对是否涉及虚假宣传做出界定。

他介绍,通常来说,法院对此的执行标准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对于消费者而言,很难拿出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因为严格地说,只有厂家在车辆的使用手册里注明的内容以及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做出的相关说明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车辆销售人员口头介绍及媒体的夸大宣传在实践中较难处理。

针对这一具体案例,丁润强律师认为,“汉兰达本身只是一辆城市SUV,并不是一辆纯粹意义上的越野车。消费者只是单方面希望它具有相应的越野性能,而厂家并没有对此做出承诺。厂家没有做出具体宣传,消费者认为厂家应该宣传的情况不能构成虚假宣传。”

对于消费者是否充分享受了知情权,丁润强律师表示,具体情况还要看消费者的举证,因为厂家在车辆的使用手册中已经明确注明在公路上使用该产品。

他同时补充,对于汽车生产厂家和消费者而言,义务是双向的,消费者在要求厂家对产品进行更详细、更准确说明的同时,自己也有审视相关宣传材料的义务。

每经实习记者 伍雨石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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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wan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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