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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提案第一人:开车闯红灯也应入罪

2011年03月09日 16:57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李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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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何许人也?

著名的四川孙伟铭醉酒驾驶案,他是二审的辩护律师。

刚刚通过的“危险驾驶罪”,是他在去年两会首次提出的。

分组讨论刚结束,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作为政协委员,我的提案能被采纳,当然很有成就感!”这是施杰向记者说的第一句话。

激动:高效提案11个月即成现实

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施杰最先提出了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提案,一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从我提交大会到提案内容最终变成现实,仅仅过了11个月,可谓是高效的提案啊。”他说。

回忆起提案的初衷,施杰说,这与孙伟铭醉酒驾驶案有很大关系。“当时,我是孙伟铭醉酒驾驶案的二审辩护律师,让我看了很多这类血淋淋的事件,包括肇事者本身也非常后悔,我觉得自己要为此做些什么。增设危险驾驶罪算是众望所归吧。”

2011年2月25日,对于施杰来说,是值得纪念的一天。

“刑法修正案中,真的把醉酒、飙车就列入了危险驾驶罪的范畴。我的提案有结果了!成为现实了!”施杰激动地说。

一份提案,如此短时间内就得到采纳,施杰和记者分享了他的提案经验。“立法机构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立即启动程序。作为参政议政的政协委员来说,这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情。我觉得提案越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和急迫性,越容易被采纳。”

遗憾:“危险驾驶行为”界定过于狭窄

不过,激动之余的施杰还有一些遗憾。“我觉得‘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细节还值得商榷。”他认为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界定得过于狭窄。

他认为,现在一旦醉酒、飙车,不管后果如何,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条文又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会造成一个司法适用的不确定,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施杰看来,理想的立法设计应该是把醉酒、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作为犯罪来入罪,同时不作为一个重罪。

“因为事故的发生就在那一刹那或者一闪念之间,你闯红灯能够节约的时间也就是十几秒,立法机关把危险驾驶罪纳入了刑法修正案中,我很开心。但是现在只规定了道路上两种危险驾驶,但大家都清楚,在道路上危险驾驶肯定不止这两种情形,还有哪些呢?包括超速、闯红灯,血淋淋的事件不少。”

提议:闯红灯算“危险驾驶行为”应入罪

施杰认为,不应该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处罚的依据。今年两会,他继续提交“危险驾驶罪”的提案,扩大危险驾驶罪的界定,独树一帜地建议将“闯红灯”入罪的提案。他说,酒驾、飙车因为有孙伟铭案、胡斌案,大家认为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是应该的,不过闯红灯、超速也入罪似乎很多人觉得小题大做。

他说,“我特意到交管局做了调查,发现在红灯路口发生事故造成伤亡的概率是最高的。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机动车闯红灯,然而由闯红灯所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却呈上升趋势,这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不能有效起到遏制机动车闯红灯的作用。”

在立法技术上,施杰建议,可将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设定拘役、但处罚金等较轻的刑罚,规定实施醉酒驾驶、服食精神麻醉药品后驾驶、追逐竞驶、违反交通指挥灯禁行信号、超速行驶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根据危害后果的不同程度设定刑罚。

采访中,施杰坦诚,他也曾开车闯红灯。“但是我办了孙伟铭的案子后,我绝对不敢喝酒之后再开车,我也绝对不去闯红灯。”他说。

相关专题:2011汽车两会

[责任编辑:buyh] 标签:闯红灯 入罪 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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