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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新光:不要让“三包”成水中月镜中花

2013年08月06日 09:52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贾新光 0人参与 0条评论

随着汽车“三包”实施日程临近,人们的担心越来越多,基本情况就是庞大集团的一位工作人员所说的:“厂家和经销商互相推卸责任,谁都不愿意承担损失。”有的媒体恐怖预言:“汽车‘三包’或最终导致部分经销商破产倒闭。”

由于汽车“三包”办法规定,“三包”由汽车经销商负责,所以厂家集体噤声,据报道,有关部门在汽车企业当中进行了100多场调研,但却没有认真研究冲在第一线的经销商的声音,经销商也由此被推至风口浪尖。

不过,经销商也不都是善茬儿,有人形容和经销商谈退车无异于“与虎谋皮”。人民网采访一位汽车经销商时曾坦言,基本不会考虑给客户退车。有的经销商甚至明确表示:“有的是不让消费者退车的办法。”

如果发生退换车,谁来承担车辆折旧费?车辆购置税、消费税、车船税、进口汽车所缴纳的关税等能退回到消费者手中吗?这是一个问题。而北京实施车牌摇号,退车后牌子也要作废,需要重新摇号,等于鸡飞蛋打。这些目前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沈进军表示,政府主管部门只确定了汽车“三包”实施的时间点,却忽略了如何保证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三方的权益,如何使“三包”真正落地执行,司法部门做司法鉴定都将是一个难题。

这也说明,汽车“三包”的实施准备工作进展迟缓,阻力非常大。准备的时间还有不到两个月,一些重大问题尚未解决。人们因此有理由担心,汽车“三包”办法能否如期实施,或者是能否不打折扣地实施。

现在看来,“三包”矛盾的焦点集中到经销商身上,这是与汽车“三包”办法的精神相违背的。

首先“三包”办法提出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是为了防止厂、商推诿,也是因为经销商是品牌代理,但并不是要把全部责任压到经销商身上。同时“三包”办法也规定,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要求厂商商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所以,有关部门应该要求各厂家都制定自己的“三包”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厂家最终负责“三包”。如果真的由于“三包”导致经销商大批倒闭,说明这个办法是失败的。经销商倒闭之后,厂家并无损失,但是由此造成消费者无法维权。

其次,涉及到其他部门的问题,如购置税、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等,应该尽快协调,出台退还车辆时退税的解决办法。

第三,与交管部门协商,解决退换车辆的车牌问题,比如以更新车辆方式处理。

第四,提高检验和鉴定条款操作性,特别是汽车和零部件质量缺陷鉴定问题。

第五,加强监管,确保每一次“三包”事件都能够使消费者满意。

凤凰汽车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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