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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地方保护 北京新能源汽车取消备案制

2018年02月28日 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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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车市红点

2月26日,北京市科委、经信委、财政局、城管委、交通委发布了《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此举一出,立即引来新能源汽车业界欢声一片,“自2015年2月,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准入从《目录》转变为备案制之后,此次更是将地方保护的壁垒彻底打破,而这一问题,其实正是困扰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瓶颈所在!”27日一早,某新能源车企高管在红点传媒采访时,电话中都不禁发出了欢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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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取消”地补仍在

该《办法》明确了北京新能源汽车推广的主要政策内容,老推广办法中的新能源车备案制消失无踪,地方补贴另行制定,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本次依然不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范围。

2015年北京系能源汽车从准入制切换为备案制,只有备案后的车型才能销售上牌并享受优惠政策。而日前发布的《办法》中指出“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很明显,除了消除之前2015年开始实施的备案制壁垒外,这个定义依然将部分人士所期望的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排除在新能源汽车之外。

在之前的老办法中,“进行备案”的责任人是经信委,然而在本次《办法》中,经信委“负责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引导”、“指导在京生产企业开发适用于本市推广的新能源车型产品”。不光经信委没有被备案制束缚,本次《办法》里也没有其他部门担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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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本市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参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另行研究制定。”这意味着地方补贴仍存在。

按照中央新政“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的补贴标准来看,购置补贴不会落空,但补贴的倾向性或许有所调整,甚至会出现新的侧重。

新能源指标焚香摇号

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在今年进入了一个爆发增长期,以2月25日北京2018年首期小客车指标配置数量显示,2018年首期摇号1907人争抢一个指标,直接打破2017年纪录。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2月9日公布的申请情况来看,仍有15万人将继续轮候配置新能源车,如按目前排队规则及指标配置数量,新能源车指标已排至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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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网民制作摇号祈福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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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千人抢1个新能源汽车指标的空前纪录,要比2017年底的800余人抢1个高出2倍不止,新能源汽车需求已来势汹汹,守着一亩三分地终究会桎梏北京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

在这个节骨儿眼上,北京打破地方保护壁垒,除了应中央新政破除地方保护的要求外,也为北京新能源汽车市场优化提供了更多可能,还是为全国新能源汽车多元化发展创造了良好了环境。

一个时代进步必将对曾经阻碍发展的条条框框动刀。无独有偶,北京新办法不提“备案制”,“兄弟伙”上海在《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操作流程的通知》中对“备案”也只字未提。新能源汽车飞速发展的时期,北京上海的行动可以说为全国城市去除备案制起到了一个很好的带头作用。

附: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全文

[颁布时间]:2018-02-24

[实施时间]:2018-01-01

[文号]:京科发〔2018〕25号

[颁布部门]: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

[法规类别]:文件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有效推进节能减排,优化配套环境,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结合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本市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参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另行研究制定。

第四条 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本市实施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政策,并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和使用。持有普通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购置、登记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通过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产品安全、质量、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以及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尽职履责,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市推进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充电服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 本市为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市场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公正、良好的消费环境,对在京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加强市场监管,从产品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开展一致性抽检和评估,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背承诺、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及提供查询。

第九条 根据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分工安排,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科技创新与示范,并组织研究有利于推广应用的存量优化、通行、运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政策。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引导,指导在京生产企业开发适用于本市推广的新能源车型产品;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兑付;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市级财政补助政策。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受理、组织审核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制定等。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车辆登记、核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在京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进行监测抽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发布后,《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7〕123号)同时废止。

( 文/陈丽桥)

编辑: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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