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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地区的电动四轮车市场彻底沦陷!

2018年03月06日 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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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又一个地区的电动四轮车市场彻底沦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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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交管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车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广大电动车车主:

近年来,辖区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数量大幅度增加,由于电动车驾驶人未经过培训、未学习交通法规、未考取驾驶证,导致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信号、超员、不按规定让行、逆向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现象经常发生,交通事故频发。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管理,坚决杜绝交通事故发生,乌审旗交管大队决定开展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行动期间,大队将在全旗范围内,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无牌无证、超员、逆向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查处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上限处罚。

敬请广大朋友、电动车车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了自身安全,请您遵章守法,杜绝电动车上路行驶。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0477——7210122

乌审旗交管大队

2018年2月27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四轮电动车”能否上路问题的解释

针对近年来辖区“四轮电动车”、“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逐渐增多,事故频发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现将“四轮电动车”能否上路问题做如下解释,请广大农牧民朋友、电动车主认真学习,杜绝“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一)依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机动车的分类,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属于机动车范围。所以“四轮电动车”以及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均属于电动汽车范畴,纳入机动车管理。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而机动车是否准予登记,依据的是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四轮电动车”因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因此不能办理牌证,不予注册登记。

(三)此类机动车因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因此严禁上道路行驶或从事载客营运。属于特种设备的旅游观光车可以在公园、旅游景区等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封闭式区域内使用。

(四)非法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机动车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应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销售“观光车”或者倒卖“观光车”合格证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无牌无证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应当扣留车辆,依法处罚。

处罚标准

01 无证驾驶: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02 无强制保险的:扣留机动车。

所有人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交管部门依照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进行处罚。

03 机动车无号牌上道路行驶:扣留机动车。

当事人提供车辆合格证、强制保险、行驶证等手续,依法处罚后予以退还。当事人在30日内未提供被扣留车辆相关手续或不接受处理的,经交管部门通知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交管部门将机动车交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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