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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车圈,安好︳消费者:过度维权也是被逼的?

2018年03月15日 19: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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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车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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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车主理性维权,有时候真的是一件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事情。

从上个世纪90年代的开桑塔纳游街、湖北车主怒砸奔驰,到奥迪、CR-V等车主集体游行维权,中国汽车消费维权行动都难逃“过激维权”的嫌疑,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汽车消费维权之路艰难。对于中国上亿汽车消费者而言,也有媒体感慨 “不过激,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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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维权成本太高

谁家买新车,都不希望它出问题。在我们接触过的很多维权案例中,往往都是消费者的产品质量出现了问题,反馈到经销商或厂家那里,但厂家和商家不但不重视,还互相推诿,最终消费者在投诉无效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采取过激行为。

有网友在网上发文,称他的车曾因变速器原因实施过厂家召回,但4S店并未主动联系回店处理,等到车辆出现状况,却被告知已过了召回有效期,并称不能排除是使用不当造成的机械损坏。他相继找过消协、工商等部门,诉求依然得不到满足,去打官司吧,案值还不够律师费,最后还是上门闹了几次,对方才承认各负担一半修车费用。“正常维权要么走不通,要么成本高,急赤白脸把事情闹大也是无奈之举。”他的话代表了多数车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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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度维权?

但毕竟维权的意思是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消费者应该先让诉求站得住脚,才有更坚定的立场支撑,而非利用事件的影响力追逐其中的“额外收益”,反将自己也变成过错方。

 

通过上篇推送的内容,我们了解到过度维权损害其实是消费维权者本身的利益。一方面消费维权者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激烈维权;另一方面,过度维权有时不但没能帮助解决问题,还会触犯法律,得不偿失。那么问题来了,究竟什么才是“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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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专程咨询律师后得知,在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对“过度维权”作出明确的界定。从法律层面看,如果车主在维权时违背法律、社会公德,滥用法律诉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过度维权”。而具体到汽车消费维权上来说,如果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超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等5种解决途径,也可以被理解为过度维权。

 

更完善的法律法规

此前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对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了修改,其中对于汽车消费者提出了更为有力的保护措施。同时,汽车“三包”政策也给进一步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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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汽车消费者保护的框架已经愈加明晰和具体,汽车消费维权也不再是海市蜃楼,在规范经营者的同时,也应该带动消费者强化依法维权的意识,通过合理的渠道解决问题。

以汽车维权案件中“老大难”的举证问题为例,在新《消法》实施之前,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样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提供产品的经营者证明产品没有问题,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于消费者维权来说,无疑是一个有力的武器,使得困扰消费者的“举证难、鉴定难”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

 

总结

汽车作为大规模的工业制造品,难免会出现小概率的差错。正如开头所说,我国汽车保有量越来越高,针对新车的消费纠纷也频频出现。作为遇到这种情况切忌不能头脑发热,变主动为被动。过度维权,误伤的不仅仅是经销商或者主机厂,更是消费者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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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倡导合理合法维权,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在找商家和厂家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就要注意收集证据,通过消协调解、媒体投诉、行政申诉、仲裁申诉、法律诉讼等途径合法维权。

 

当然,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新闻媒体在此类事件中,应该更多地挖掘事件背后的完整信息,而不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带节奏”。客观、中立的新闻道德,深入调查事实,才是新闻媒体的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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