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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北京、福建、昆明,超标电动车禁止上路!

2018年04月05日 08: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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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市民交通出行呈现多元化,电动车因其大众化、轻便性等优势,已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但因数量庞大,交通安全管理问题频发,被认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电动车新国标出炉后,武汉、北京、福建、昆明相继出台政策,整治超标电动车。

一、新国标出炉 强制性突出

2018年1月16日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在工信部、国家标准委网站面向全社会公示30天。新国标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并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二、武汉交警清理整治超标电动车

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将进一步深化电动车秩序整治行动,并且,这次行动中明确提出,对超标电动车坚决取缔,不留例外。

据悉,2014年10月1日起,武汉市全面取缔超标电动车。2018年3月26日,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组织邮政、物流、快递、外卖等55家企业负责人召开行业动员会,宣讲超标电动车的清理政策,明确各行业主体责任,要求各企业单位迅速行动,在4月30日前对本行业从业人员使用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督促超标电动车尽快更换上牌合标的车辆,否则将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条例草案从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等环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全方位管控。此外,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北京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今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纳入销售目录进行公示,电动自行车须登记挂牌方可上路,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达标非机动车上路将被收缴,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禁在楼道充电;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可以在驾驶员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快递用车另行制定管理措施。

四、福建修订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3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关于《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修订草案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在非机动车管理中职责;增设“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专章。

此外,修订草案对“超标电动车”的性质认定和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经依法鉴定或者认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法律法规以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

修订草案提出,实行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编制。此举能有效减少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许可的办理环节,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助于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五、 新版《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月1日起实施

3月31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批准《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在7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中,昆明市借鉴了上海、深圳、南京、武汉等地做法,强化了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及登记制度;未入产品目录不得在昆销售,骑无牌电动车上街罚50元;电动车拉客最高罚500元;电动车驾驶人须年满16岁。

武汉、北京、福建、昆明这4个地方对于整治超标电动车的方法基本相同,电动自行车纳入目录管理,登记上牌才能上路。不难猜测,此后更多的地方将加入整治超标电动车的行列,因为这将是一场有法可依的战斗,交警出征,寸草不生。为了应对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生产厂家应该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进行生产;销售商应该告知消费者车辆性质,需要办理什么证件,及时控制超标电动车总量去除库存,不再新进超标电动车,同时将相关意见反馈与生产厂家,重新与厂家签订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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