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又一个城市禁止销售超标车,没有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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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将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按照太原市交警支队整体部署安排,从2018年5月7日起,太原市将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
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禁止销售
按照《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2018年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公示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目前还没有实施,待新标准实施后,按照新标准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即: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米,车体宽度不大于0.45米,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公斤,电机功率不大于400瓦,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不符合这一标准的电动车,从5月1日起在该市停止销售。
消费者的超标车给1年过渡期
对于2018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我市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暂不进行登记上牌。待国家新标准、新政策出台后,根据国家精神再决定是否登记,过渡期为一年。
上路管理依据地方法规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自2018年5月1日起将正式生效。太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行为依照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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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太原还是以地方法规为主,但同时也会参考国家标准进行酌情考量超标车的上牌问题,尤其是对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定义与新国标有所区别,所以经销商也不必太过惊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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