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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沦陷: 即将开始全面清理三、四轮经销商和生产厂家!

2018年08月04日 16: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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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沦陷: 即将开始全面清理三、四轮经销商和生产厂家!

01

菏泽

8月1日上午,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菏泽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李合力等有关负责人就电动车整治情况进行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问。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整治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生产源头监管。

对全市生产(组装)电动车的企业进行大检查,非法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以下称超标电动车)及各类配件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按照工信部提出的“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思路,待四轮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制定出台之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二是严格销售源头监管。

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区销售超标电动车,全面清理城区内超标电动车经销商及销售网点。2018年9月30日前,经销商及销售网点自行处理超标电动车现有存量。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规销售电动车商户的通告,严格电动车交易市场和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生产许可和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电动车。

三是实行二轮电动车登记管理。

对二轮电动车办理登记并发放登记号,2018年10月31日前主动办理登记手续的予以免费登记。车辆所有人需提供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车辆相关购买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

四是逐步规划、设定禁行路段和区域。

自2018年9月16日起,设定禁行路段,菏泽市区中华路(桂陵路至西安路)、长江路(桂陵路至西安路)、人民路(长江路至北外环路)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禁行时段为7:00至19:00;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设定禁行区域,南至长江路(含)、东至人民路(含)、北至黄河路(含)、西至西安路(含)区域内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禁行区域,南至南外环(不含)、东至上海路(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区域内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实施劝导、劝退、教育,对违反禁行规定的,予以处罚。

以下内容是回答记者提问:

1、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的依据及目标是什么?

答:为规范城区电动车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之规定,特制定本方案。通过全面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二轮电动车登记管理,严禁超标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在城区规划设定限时限行路段,全面实现“电动车管理基本规范、电动车交通违法明显减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电动车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道路通行能力明显增强、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城市形象显著提升”的目标。

2、请介绍一下菏泽市电动车的现状?

答:近年来,由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市场需求旺盛、缺乏监管等诸多原因,生产制造(组装)电动车的厂家、销售电动车的经销企业井喷式增长。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市生产(组装)电动车的企业共26家,全市从事电动车销售的企业674家,个体工商户1151家,城区电动车保有量超过30万辆,其中,绝大多数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在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未进入《公告》目录名单的车辆,不予登记挂牌。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冲闯信号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随意停车及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多发,极易造成交通秩序混乱和伤亡交通事故的发生。另外,这些超标的电动车安全质量差,经常发生自燃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也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全面加强电动车管理,在前期赴徐州、南宁、忻州、日照等地市考察学习电动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市公安局起草了《菏泽市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哪些三、四轮电动车属于整治的范围?

答: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工信部目录、不具备机动车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注:国家标准如有修改,依据新的标准。

4、生产、销售环节有哪些主要整治措施?

答:对全市生产(组装)电动车的企业进行大检查,非法生产超标电动车及各类配件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按照工信部提出的“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思路,待国家标准制定出台之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自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区销售上述整治范围内的三、四轮电动车,全面清理城区内经销商及销售网点,2018年9月30日前,经销商及销售网点自行处理现有存量。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经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车成品及配件(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生产者、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整治范围内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什么样的二轮电动车可以登记?

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编号制度,2018年8月15日开始登记编号。前后轮距不大于1.25米,车身宽度不大于0.45米,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大于55公斤,电机功率不大于400瓦,设计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编号。

2018年10月31日前予以免费登记编号,之后申请登记编号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收费。

2019年1月1日起,未登记编号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2018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二轮电动车,给予三年过渡期,2021年8月1日起禁止上道路行驶;2018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车一律不予登记。

注: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请按照标准购买电动车自行车。

6、请问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有无具体性阶段工作安排?

答: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5日)。

(二)整治攻坚阶段(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7、对于违反规定不听劝导、教育的,在禁行路段、时段、区域驾驶上述整治范围内的三、四轮电动车进入的怎么处罚?

答: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导、教育的,在禁行路段、时段、区域驾驶上述整治范围内的三、四轮电动车进入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具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款进行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查扣车辆属拼装或报废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02

济南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拼装、改装、销售非法机动三(四)轮车。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至五倍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二、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罚款。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三(四)轮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后,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三、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禁止机动三轮车和非机动三轮车在城市高架路、快速路、经十路(凤凰路至二环西路)、马鞍山路、龙奥北路、龙奥南路、旅游路(凤凰路至二环西路)、天成路、纬一路、千佛山南路,以及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右侧设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通行。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禁行范围扩大至二环路以内及重点区域周边的道路。2020年8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内禁行三轮车。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重点区域周边及城市建成区的禁行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四、禁止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改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车辆。

五、禁止利用机动三(四)轮车从事客运经营。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六、禁止利用机动三(四)轮车非法摆摊设点经营。违反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七、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务的机动三(四)轮车,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现有车辆规范管理措施,报市政府核准后方可上路行驶,但不得在三轮车禁行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对非法机动三(四)轮车一律予以取缔。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至十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四)轮车”,是指“非法机动三(四)轮车”、“合法机动三轮车”及非机动三轮车;

(二)“非法机动三(四)轮车”,是指以蓄电池或燃油装置为动力驱动,且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四)轮车;

(三)“合法机动三轮车”,是指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车;

(四)“非机动三轮车”,是指人力或畜力驱动的三轮车;

(五)“二环路”,是指二环东路、二环北路、二环西路、二环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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