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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女硕士维权:3倍赔偿需2大核心证据 4S店方案很无情但合法

2019年04月17日 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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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车尚书

 4月9日,陕西西安一则女车主坐在奔驰车顶维权控诉的视频引发关注,事件曲折爆点不断,奔驰公司声称已经和解,而后被受害者否认不断打脸,最终在网络舆论和官方介入调查之下,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月12日就“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一事发布声明称,将已经成立工作小组,将尽快与客户预约时间以直接沟通,力求在合理的基础上达成多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奔驰女硕士的八点诉求也曝光于网络。                         

 而值得注意的是,此事经过人民日报和新华网等媒体曝光和网络发酵之下,舆论的似乎是一边倒,有网民甚至说此事明显侵犯女硕士消费者权益,严重践踏“汽车质量三包”,按照规定3倍赔偿板上钉钉。


侵权24天  官方回应姗姗来迟

而在这个过程中,女车主贷款买车,西安利之星存在4S店还收取了她12575元的金融服务费的问题。当时她质疑过为何这笔收费不能刷卡也不能开发票,只能微信转账。“当时我有考虑用其他的贷款渠道,他们奔驰极力推荐他们的奔驰金融,这笔费用没有给我开发票,而且钱还是转入到他们某一个人的私人账户的,以微信的形式转出的。”

(视频为“奔驰女硕士维权”)

车尚书(微信公号:cheshangshu)根据事件进展梳理发现,从事件发生在协商解决破裂大约经过了20天左右,期间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利之星”)从之前程序化解决问题到最后放弃解决问题,再到最后的单方面声称“已经解决”,甚至在政府相关部门介入之时还抱着侥幸心理;而从“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视频曝光到官方积极回应却只用了4天时间,那么这20天的时间里,西安利之星和奔驰公司的都在干什么?经销商和4S店的是否进行了沟通?而在4月9日视频发酵之后,当西安利之星或者奔驰公司才感觉到事态严重性,才被动回应,这是对个体权益受到权益侵害时的冷漠,还是对中国法律的冷漠和蔑视?


中国消费者“钱多”“人傻”“好忽悠”?


2018年奔驰品牌在中国市场的销量同比增长11%达到65.3万辆,保持中国自2015年以来继续成为奔驰在全球的最大单一市场,中国市场最给力,占奔驰全球销量1/4。


国人买车长期以来以BBA为追求的目标,除了凸显身份象征之外,其百年汽车发展技术和产品沉淀确实让大多数消费者趋之若鹜,与此同时带来的销量,缺助长了这些厂家和经销商蔑视消费者“店大欺客”的心理假象,而在维权渠道堵塞,而自发发的维权组织一直充斥了媒体和社交网络。

而针对奔驰车的事件有不减而成大幅度增长之势,先是奔驰GLC的刹车异响至今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然后是奔驰E级、C级、GLC都出现过断轴的故障,其中奔驰E级的故断轴概率最高。2018年10月6日,江苏常州一台奔驰E260轿车发生自燃;2018年7月29日,河南郑州一台奔驰威霆商务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丧失动力,发动机舱突然冒出大火2019年春节,重庆一台新车价格约120万元的奔驰S级轿车自燃;2019年2月2日,贵州贵阳一辆购买总价近40万元的奔驰SUV自燃,最终只剩空壳;3月13日,北京地区又有一辆奔驰汽车在路上自燃了……

而每一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均是厂家不断精益求精完善产品的机会,也是彰显百年汽车品牌责任感的机会和正面提高企业形象机会,但是在利润和市场面前,他们可能选择了“冷漠”“消极”“侥幸”……,长期的错觉养成了思维的定式:中国消费者“钱多”“人傻”“好忽悠”?而西安奔驰女硕士只是中国消费者中的一个,拖一拖,缓一缓,蛮一蛮,闹够了也就接受条件,况且长期官司不断的西安利之星处理这类事件是“很有经验”的:裁判文书显示所有诉讼中,基本都是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甚至出“2000多万元财务管理漏洞”问题,大事见多了,“小小的女硕士”不算个事儿?


几大关键点决定赔偿方案 结果天壤之别


方案一:店家的三包”和“换发动机”方案没毛病” 有法可依的


奔驰女硕士维权事件“提车没多久后发现发动机漏油,店家只肯走“三包”和换发动机”,各方根据均对女硕士有利,按照相关法律,要继续维权到底还需要更加详细的证据,而店家提出的方案也并没有毛病。


店家给出的方案即“三包”和“换发动机”是有法可依的。


新“三包”标准规定,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根据条例,如果是汽车燃油泄漏,消费者则可以选择免费换车或退货。但该事件中是“机油泄漏”,并没有达到换车或退款的要求,最多可参照“零部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发动机更换。

奔驰女硕士的方案之一适用: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及时其坚持退货,成立条件为改汽车发动机还需要更换1次,即累计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但这个过程也是很漫长的。


根据条例,“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此案中奔驰女硕士并没有透露买车的发票是否拿到,但我们可以根据买车流程推测,其已经拿了买车发票,纵然没有开过超过1公里,车还没开车4S店大门,但贷款已经办完,那么店家给出的方案即“三包”和“换发动机”是有法可依的。


方案二:3倍赔偿 难于上青天 2大条件必不可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消费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购买生活消费品的行为;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消费”强调的是为生活消费。本案中,就购买汽车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回归本案,如三倍赔偿,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指向“西安利之星”有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


证据一:欺诈前置条件,产品质量问题事实存在。需要由权威机构检测发动机爆缸或者漏油事实存在。


证据二:欺诈行为事实存在。证明“西安利之星”在明知发动机出现爆缸问题情况下,没有告知女硕士,引导其购买问题车辆,而虽然后续“西安利之星”在PDI检车之时告知,但不能证明在女硕士在发票领取之前,“西安利之星”未知发动机异常,或者已经知道发动机异常;只要有证据指向存在发票之前,“西安利之星”明知而未告知,即可判定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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