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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莎拉蒂撞宝马案,醉驾致人伤亡的罪与罚

2019年07月08日 12: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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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读库

作者:周浩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7月3日晚间,河南省永城市,发生一起“玛莎拉蒂宝马“的惨烈车祸。

据永城公安局调查,2019年7月3日晚,谭某、刘某、张某3人,在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南段烧烤店吃饭、饮酒后,谭某驾驶豫NExx55玛莎拉蒂轿车,拉载刘某、张某2人离开。

22时40分许,谭某3人驾乘车辆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地税巷时,与正在该路段行驶及路边停放的皖FExx69大众轿车等8辆轿车发生轻微剐蹭,未造成人员伤亡。

随后,谭某驾车逃逸。22时42分许,谭某驾车逃逸至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与永兴街交叉口,追尾撞击一辆等待信号灯的豫N0xx2L宝马轿车,宝马轿车燃烧、车内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肇事车内3人受伤。

7月4日,永城公安通报称,涉事司机谭某血液酒精含量167.66/100m,属于醉酒驾驶。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谭某、张某、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司法实践中,类似于谭某的案件,不乏典型案例。案件的症结,主要是区别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量刑幅度的考量。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驾入刑”。同时,《刑法》规定醉酒驾车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驾车构成其他犯罪,一般来说,是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一年前,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的惨案,引发举国关注,最终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这也是国内首例因无证醉酒驾车肇事而获最高刑罚者。

为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是两者主观罪过的不同,即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还是全然不在乎他人死活放任危害后果的间接故意犯罪。现实中,主观罪过的认定,本身尤为困难,证据上不好认定。醉酒驾驶案件,涉事司机常是自信驾车能够避免危害结果,不希望制造事端,追求死伤后果。过于自信的过失何时转化为放任危害的间接过意,其间的模糊性更加复杂。

《指导意见》正是注意到这个问题,才会指出,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能够说明行为人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有放任态度。

《指导意见》公布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配发两起醉酒驾车犯罪典型案例,即指导案例第586号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指导案例第908号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强调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从而区别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导案例第908号

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面包车由南向北行使,蹭倒骑摩托车的梁锡全,其下车查看,见未造成严重后果,便再次上车发动引擎,继续快速前行,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梁锡全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

指导案例第586号

孙伟铭驾驶其轿车,行至一路口时,从后面追尾一辆轿车。肇事后,其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相撞,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

两起案例与《指导意见》的精神相似。涉事司机均是肇事后再次肇事,而将交通肇事罪升格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有三次肇事行为:剐蹭摩托车,下车查看,未见严重后果;开车前行,撞倒路人;继续前行,被路人劝阻,加大油门冲出,撞人、碾人。特别是,被众人劝阻时,其加油门冲撞急于逃离现场的行为,将交通肇事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升级为放任他人死活发生的间接故意。孙伟铭案先是追尾车辆,肇事后又超限速行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四辆轿车相撞。交通事故发生后,其超过限速两倍以上的速度行驶并越过道路上禁止超越的黄色双实线时,全然不顾车辆密集状态,应当是超越了能够有效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过于自信过失,是不希望、不追求,但也不反对,放任自流的罪过心态。

由此可见,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是此罪还是彼罪,关键在于涉事司机主观罪过心态的不同。关于判断涉事司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置危害结果于不顾的间接故意,《指导意见》给出的标准是肇事后继续冲撞。

一般而言,肇事后驾车继续冲撞,企图逃离现场的行为,能够说明行为人对于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抱有放任不顾的心态,对于在场其他人员的伤亡后果持放任态度。

因为,肇事后的正确做法是等待事故处理,确定事故责任,而非逃离现场,连续作案,这也是交通肇事罪将肇事逃逸作为法定刑加重情节的主要原因。

另外,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放任的间接故意,还要看

行为人案发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周围现场环境,能否感知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行为人是否置被撞人员于不顾,置劝阻人员于不顾,置现场人员于不顾;

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存在某种自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合理依据,是否只是过高估计能够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合理因素,而未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也就是说,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确定行为人是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内在心态,排除行为人肇事后继续冲撞是惊慌失措之下才有的举动。

还需注意的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同于追求、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指导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这也是,黎景全和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主要原因。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如何决定量刑。指导案例第913号孙福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明确说明。孙福成醉酒驾车致使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此案明确指出,量刑的考量因素是四个方面:第一,醉驾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第三,把握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第四、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具体来说,醉驾致人伤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量刑,要注意到:

  •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不同,量刑也有所不同;

其次,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实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一般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再次,行为人有无证驾驶、超速驾驶,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曾因酒驾被处罚等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最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案发后行为人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的,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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