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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致5死11伤,为何获刑6年?杭州奔驰失控撞人案VS商丘玛莎拉蒂醉驾撞宝马案

2019年07月18日 1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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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飞法律网

文章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西湖法院、民生周刊等

还记得去年7月杭州街头女子穿拖鞋驾车失控致5死11伤的交通肇事案吗?一审宣判了:去年7月30日晚上,杭州闹市发生一起严重车祸,一辆奔驰车失控冲撞上路口行驶的车辆和人群,造成5死11伤。本案一审宣判,司机获刑6年。

事发瞬间:

以下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审理情况通报:

2019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一案在西湖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7月30日18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搭乘陈某某,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出发,驶往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德加公寓东区的住地。

当日19时04分许,陈某驾车沿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竞舟路路口欲左转弯时遇红灯,遂停车等候放行。19时05分许,左转弯指示信号灯变为绿灯后,陈某在驾驶车辆左转弯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侧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

陈某在处置过程中,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当车辆行驶至文二西路竞舟路北侧路口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棚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候通行的蔡某带倒。之后肇事车辆冲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尾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致使跟随在小型轿车之后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挡风玻璃破碎。此后,肇事车辆继续冲向文二西路竞舟路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等候通行的秦某等十人撞倒,撞击产生的散落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石某等二人受伤,撞击还致使停于路口西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最终,肇事车辆在冲撞过程中向右侧翻倒,并在受到路边围墙阻拦后停下。

事故造成秦某等五人死亡,蔡某等四人轻伤,罗某等三人轻微伤,石某等四人受伤但未达轻微伤。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认为:

陈某交通肇事致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陈某的行为虽系过失犯罪,但其在闹市区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请求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很快上了热搜,有网友认为“致5死11伤就判了6年?表示惊呆了!”“于法...于情...这个事情真让人难受”,“感觉刑法该改改了…”

也有网友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此案,比如@易行知同学 评论:学到了三个法条,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的关键是主观是否故意,法条如此,虽然觉得五味杂陈,但也是依法判决。

对于为什么判六年,人民法院报官微也进行了回复:

此外,很多人将其与本月初发生在河南商丘的23岁女子醉驾玛莎拉蒂撞人案进行比较,两起案件存在很大区别,就涉及的罪名来看,杭州这起案件涉及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发生在河南商丘的醉驾案件则属于故意犯罪,案发后警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3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两者的定罪量刑不同。

23岁女子醉驾玛莎拉蒂撞人案

7月3日,河南商丘

23岁女子谭某某醉酒后驾驶玛萨拉蒂

追尾撞击一辆等待信号灯的宝马轿车

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3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起案件谭某某等涉嫌构成的

并不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

而是更加严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目前对此罪的

最高法定刑是死刑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最高法定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 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9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醉驾意见》同时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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