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7月18日晚从北京市交管局获悉,16日凌晨南四环主路发生的两死追尾事故中,机械车驾驶员戚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18日晚接受了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分析此案中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据北京警方通报,2019年7月16日3时30分,在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适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
目前,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阮齐林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交通事故原因还未查清的情况下,戚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原因尚不明确。
阮齐林称,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需要嫌疑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戚某某未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很可能是因为事故情况还未查清无法认定,或是在事故中负同等或更小责任。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终认定则需要法医鉴定死因。轿车中的两人是否因交通事故后,戚某某未及时施救而死。”阮齐林介绍,此外,若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戚某某即使施救也无法挽回二人死亡,其也不应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责任编辑:周朝(E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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