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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新规对车辆环保缺陷“零容忍” 召回、预警、罚款一个不落

2019年08月07日 10: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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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道哥说车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雾霾等大气污染让人愈发想念“中国蓝”与绿水青山的相得益彰。然而,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目前我国拥有巨大的以燃油车为主的汽车保有量,由此造成了一定的大气污染。


为配合大气污染防治这一长期工程,燃油车排放标准自7月1日起由国五升级至国六标准。


国六标准实施月余,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又联手放出大招,共同起草《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详情请见附件),不仅明确车辆信息登记跟踪管理制度,更对存在环保缺陷的车辆及生产销售单位采取召回、罚款等手段予以严处。连番动作,表明了大气污染治理的决心,同时向市场传递出对汽车环保缺陷的“零容忍”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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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征求意见稿无疑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为民众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在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增加了四十四条规定。


多项车辆信息记录保存期延长


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方面,主要强调了市场监管总局应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并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并指出,汽车厂商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设计、制造、环保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机动车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销售、租赁、维修机动车的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号、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这不仅体现了市场监管总局严格对待存在缺陷的问题车辆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给汽车生产商打了一济“预防针”,也是支撑良好生态环境的“强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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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车辆立即停产违规销售将重罚


调查与认定方面,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组织有权对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召回实施与管理方面,条例表明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施召回。


对实施环境保护召回的缺陷机动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环保缺陷。对未消除环保缺陷的机动车,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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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已经确认存在环保缺陷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并自确认存在环保缺陷之日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备案。而生产者应当将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经营者,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相关信息,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通知车主。


对机动车经营者而言,如果未停止销售或者召回汽车产品、隐瞒相关情况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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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定都是在进一步规范市场,从而更加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有相关人士对本次(征求意见稿)发表看法:“我国对于机动车环保问题逐渐重视,机动车的发展在一段相对较长时间里确实破坏了环境,但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法律机制的健全,在治理机动车尾气排放上,也应该像治理污水和大气污染一样,推行地方标准,百利而无一害。”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内容,力争早日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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