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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交警扔共享单车阻止逃避检查的摩托车,谁错了?错在哪儿?

2019年09月18日 1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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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评君

9月15日晚上9时20分许,汕头市金园东厦路口发生了一幕可怕的场景:一辆共享单车和一辆轻便摩托车叠在一起倒在地上,不远处的地上躺着一个年轻女子,头部流出的鲜血淌了一地。这看上去像一场交通事故。

此前究竟发生了什么?小编之所以先说后面的结果,后说前面的原因,是因为后面这一幕是不争的事实,而前面发生了什么事却出现了不同的版本,让事情的真相变得复杂起来了。咱们谁也别先入为主,一步步来进行分析,找出事情的真相,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谁错了,错在哪儿。

有一个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事发时,汕头交警支队金平大队二中队正在金园东厦路口开展查缉酒驾、醉驾行动,拦截过往车辆接受检查。摩托车行驶到这个路口时和一辆共享单车发生了猛烈的碰撞,而共享单车并没有骑行者,这个事故就来得蹊跷了。

晚上9时20分不算晚,有很多过路群众看到前面发生了什么,有的用手机拍下了视频,当天晚上就上传到了网上,让更多的人看到了视频。从视频看,摩托车上有一男一女两个人,车速还比较快,在行驶到路口时只听到一声巨响。发出巨响的那一刻看不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但摩托车应声倒地了,坐在车座后面的年轻女子被甩了出去,躺在地上一动不动,驾驶摩托车的年轻男子还能坐起来。随后又看见围观群众在跟交警争执,情绪都比较激动。

有目击者说,是交警把共享单车扔向了试图逃跑的摩托车。地上还倒着一辆共享单车,说明这个说法不是空穴来风。于是舆情开始发酵,指责汕头交警粗暴执法。汕头警方迅速回应,半夜零时35分,汕头交警发布警情通报,完全否定了目击者的说法,称摩托车为逃避检查,迅速掉头逆行加速行驶,撞上摩托车道与汽车道之间绿化带,驾驶员及乘客均倒地受伤。

如果这则警情通报说的都是事实,警方是没有任何责任的。警情通报的公信力高于目击者的说法,人们理应相信警情通报的内容。无奈这个警情通报与现场视频和目击者所见差距实在太大,不仅不能平息舆情,反而推动舆情进一步发酵。

9月16日上午10时08分,汕头交警发布了警情续报,这一次不再提摩托车撞绿化带的事,而是细数了摩托车的违法违规之处,并要求现场目击证人或知情者积极向警方提供视频资料。看起来警方对目击者拍摄的视频还是重视的。但是这则警情续报最后又来了一句“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起到的作用却是火上浇油。

本来摩托车是不是撞绿化带还用得着目击者提供视频吗?现场勘查事故原因不正是交警的拿手绝活吗,难道连摩托车是不是撞绿化带还看不出来吗?更何况交警都佩戴执法记录仪,还有道路上的监控摄像头,要还原事发经过并不难。警情续报给人的感觉是,这事情要查清楚有难度,成了疑难问题。

到了下午4时18分,汕头交警又发布了一则警情续报。这一次明确否定了摩托车撞绿化带之说,认定是辅警陈某推出共享单车去阻止摩托车逃跑,造成摩托车冲撞自行车后倒地。陈某承认了上述行为,市公安局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措辞突然变得如此严厉,应该与伤者的伤情有关。前两次通报中对伤者使用的词都是“治疗”,而这第三次通报使用了“全力抢救”、“救治”这样的词,说明伤者的伤情危重。这事恐怕无法大事化小,必须要有人承担责任。

汕头交警的第三次警情续报,首先证明了摩托车撞绿化带的通报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其次证明了交警确实是用共享单车去阻拦摩托车逃跑。这个警情续报带来的影响更加负面,因为第一次警情通报严重脱离事实,严重损害了汕头交警警情通报的的公信力,而责任人被认定是辅警陈某,让人又马上产生了“是临时工干的”联想,还担心监控摄像头和执法记录仪在这个时候出故障。

警情续报中对陈某怎样用共享单车去阻止摩托车逃跑语焉不详,用的词是“推出”。当时摩托车是在逃跑,车速不慢,陈某是应急反应,他怎么“推出”共享单车?又怎么去阻止摩托车逃跑呢?如果他可以不急不躁地推着共享单车拦在摩托车前面,那说明摩托车车速并不快,那还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吗?如果摩托车车速很快,陈某推出共享单车拦在摩托车前面,陈某本身很可能会受伤。在应急反应之下,把共享单车扔向摩托车不是正符合应急反应的特征吗?

现在再来分析各方的责任。一是摩托车一方,其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有: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未取得驾照,属于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摩托车可能涉嫌套牌,没有路权;遭遇交警执法不配合,反而逃跑。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该受到处罚,但应该依法处罚,而不应该受到如此危险的对待。

二是汕头交警的执法方式存在简单粗暴的问题。要阻止摩托车逃跑,交警的阻止办法应该有很多,但这些办法中不应该包括把共享单车扔向快速行驶中的摩托车这个选项。这个办法只有在一种情况下适应,那就是对付正在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歹徒。应急反应其实最能反映出一个人的本能,陈某有此应急反应,说明他没有文明执法的意识,平时缺乏这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三是汕头交警的警情通报与事实不符的问题。一开始可能当事的交警或辅警没有如实汇报情况,故意隐瞒了用共享单车扔向摩托车的事实。但作为严肃的警情通报,就应该做到严谨,不偏听偏信,用证据来说话。要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难,调看一下执法记录仪就可以搞清楚事实了。没有调查清楚就仓促草率地发布了第一个错误的警情通报,不仅是误导公众,还严重损害了汕头交警的公信力,使自己陷入极大的被动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网民的批评也是公民监督的一种,汕头交警应该虚心接受公民的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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