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共有51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数据信息包括机动车登记注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在京使用的外埠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管理等。
根据条例,北京市将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机动车通行便利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
在北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遥感监测、远程排放管理系统、摄影摄像取证等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对上道路行驶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外埠车辆在北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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