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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亿车主有福了,5月起这些交通违章可异地处理!

2020年04月22日 11: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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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玩车教授

相信很多车主都有过以下的经历,因工作、旅游、走亲访友等各种各样情况,需要驾驶自己的车辆去往异地,本来是一趟美好的出行,可一旦当回到原住地才发现自己的车辆在异地发生违章那就是一件糟心事了。

此时,要么就是亲自携带证件前往发生违章的城市进行违章处理,要么就托朋友或者当地的“黄牛”代办,但无论哪一种处理方式,过程都十分繁琐,而且浪费时间、金钱以及人力成本。因此很多车主都呼吁国家能出台有关违章可异地处理的法规,彻底消除异地违章处理的“痛苦”!

而为了切实解决异地违章处理难的难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早在去年的10月28日,就起草了《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包括接受非现场违章可异地处理!

到了12月31日,公安部对外发文,简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情况。本次征求意见稿共收到425条意见,去掉重复意见以及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提供案件线索、反映问题、举报投诉等意见建议,共收到有效意见69条,采纳36条,未采纳33条。

时间来到今年的4月14日,公安部公开表示,《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于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新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究竟新规定针对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非现场交通违章的定义是什么?异地处理,罚款要如何缴纳?

一: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随着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半径越来越大,难免会出现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被“电子眼”拍摄到交通违法行为,因此群众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针对这一情况在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而行政处罚则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该项措施的实施,一方面便利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程序规定》明确,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作出的处罚决定,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二:进一步明确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不准确、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告知的及时性、告知率,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邮寄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同时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选择借鉴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新《程序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

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变更联系方式或者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四:完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一直是困扰公安交管部门的难题之一。这是由于部分驾驶人缺乏教育意识,经常会出现交通违法累积几十,甚至上百分都不及时处理的乱象,此举会造成大量的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累积,导致行政处罚惩戒作用得不到有效彰显、教育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为了解决这一乱象,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通知后,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而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和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规定信息转移制度

汽车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由于承租驾驶人驾驶承租车辆在异地发生的交通违章行为也变得越来越多。而很多时候承租驾驶人既不在交通违法行为地,也不在机动车登记地,没有办法按照现行的程序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由此衍生出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难的难题。

为此,早在2019年公安部便出台了《便利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中明确表示承租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查询、自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继而免去多地奔波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为保证上述的改革措施于法有据,今年的新规进一步明确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一规定既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又将极大地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新规定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六:增加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接受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是近年来一些法律法规鼓励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常见方式。此举一来可以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主动参与交通陋习治理,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以及公众的参与度,二来也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督促交通参与者自觉遵章守法、文明出行,提升交通文明水平。

而本次新规就对应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明确表示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能够如实反映机动车的类型、号牌号码、外观特征、以及违法行为事实,以及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要素。经查证属实后,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则不可作为处罚的证据。

与此同时,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充分发挥其加强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切实防范恶意举报,为此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通过细化相关的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的行为,让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能够得到良好地执行。

此外,还鼓励各地实施无偿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对需要出台有偿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建议各地通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并设定奖励上限。再者,为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本次新规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非现场交通违章一般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简而言之就是驾驶员在闯红灯或超速时被摄像头拍摄后被交警取证的违章。另外,在非停车位违章停车后被交警“贴条”也是非现场交通违章。

而如果车辆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由交警现场开具交通违法处罚书,同时需要车主本人签字确认的违章,则属于现场交通违法,此类罚单须在15日内处理并缴纳罚款。如果超过15天仍未缴纳则需每天按罚款本金的3%缴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会超过罚款本金。

以往车主在面对此类非现场交通违章时都会愁眉苦脸,一来当然会为罚款和扣分伤心,但更为关键的是后续的处理问题,要么就基本要到违章发生地进行处理,要么就托朋友或者当地的“黄牛”代办,可有时候就算是当地的朋友或“黄牛”,他们也表示无能为力。

而新规出台后,难题将迎刃而解,按照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车主就不用为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章的事情而发愁了。

现场的交通违章行为,车主可以就地处理,就地缴纳罚款。那么在异地发生违章,罚款又应该用什么方式进行缴纳呢?

按照《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表示,缴款人可使用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进行缴款。

第一种网上银行,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所在省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收取罚款后,代理银行会向缴款人出具缴款凭据。

第二种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后续业务流程与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的流程一致。此外,只要符合“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的情形,机动车驾驶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可前往指定代理银行的全国任意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无需本人亲自办理。

如果出现多缴、错缴的情况也不要怕,按照《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表示,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缴款人可以向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理地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而且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退付流程也逐步做到了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可异地处理的新规,是政策为民的根本体现。此举是为了能予车主方便,省却在发生异地违章,车主难以处理的麻烦,以及在过程中需要耗费的时间、金钱、人力成本。

但新规的出发点是要切实为车主提供便利,而不是要车主放松警惕,今后在异地开车就可以“肆无忌惮”。正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遵纪守法是行车的第一准则,无论是在何时、何地只要我们驱车上路,就要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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