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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 | 上汽大众经销商违法收费,执法机关直斥“巧立名目”

2020年08月11日 1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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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帮宁工作室

如何合规获得水平收入,是汽车厂商痛点

作者 | 田 禾

编辑 | Jane

出品 | 帮宁工作室(gbngzs)

仙桃汇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上汽大众的一户经销商。

直到现在(2020年8月10日),该上汽大众经销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仍留有一个被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消费者、企业合作伙伴乃至社会公众都可以看到该经销商的这条不良信用记录。

这家上汽大众经销商的处罚记录是2019年1月15日公示的。执法机关认为,该经销商彼时存在两个违法销售行为。

一是,强制消费者购买另加导航、倒车影像等有装饰的现车并且提高价格,涉嫌强制消费。

二是,在向贷款购车的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向消费者收取汽车分期服务费等费用,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当时,执法机关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这户上汽大众店交定金3000元,定购大众朗逸1.6L自动舒适版,该经销商强制消费者购买另加导航、倒车影像等有装饰的现车并且提高价格,涉嫌强制消费。

执法人员还调查发现,该经销商与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和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在上述协议中,均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汽车金融公司向经销商提供执行合作协议所需要的表格、合同、宣传资料及业务流程等;经销商有义务执行业务流程,并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以及汽车金融公司随时发出的指示,在其展厅内摆放宣传资料。经销商的权限仅限于:贷款手续收集、资料填写、接洽签订贷款协议、贷款申请资料提交与邮寄、为催收提供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等与签订贷款合同有关的接洽服务。

该经销商有义务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必要的汽车贷款协助,并处理必要的工作。合作协议中,具体约定了该经销商应尽的具体义务和应该承担的责任。

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将以实际生效且已支付贷款的合同为基础,向经销商支付相应的报酬。

经查明,在一段时期内,上述上汽大众经销商在销售“大众”品牌汽车时,利用消费者对贷款购车的需求,和协助金融公司提交资料、帮助办理汽车贷款的机会,向消费者隐瞒履行金融公司约定义务,和金融公司已经向该经销商支付服务费的事实,在未向消费者说明收取费用依据、用途的情况下,以办理贷款时必须缴纳的费用等名义,通过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委托书》的形式,按照一定的标准(具体金额以最终与贷款购车的消费者商定的为准),向贷款购车的消费者收取汽车分期服务费,发票上的名称为“按揭服务费”。

案发前一年内,该经销商通过与贷款购车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委托书》的方式,以汽车分期服务费的名义,共向53名办理贷款购车业务的消费者,收取贷款手续费共计176226.26元(税后),并向贷款购车的消费者开具了发票。

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该经销商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该经销商经营场所现场照片及现场检查的视频。在该经销商处,调取了《上汽大众整车销售合同》《上汽大众精品购销合同》《服务委托书》及《个人汽车贷款合同》,并对销售顾问进行了询问。

该经销商向执法机关提供了与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大众汽车金融 (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给该经销商的服务费账目及服务费发票。

该经销商还提供了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该经销商签订的《零售业务补充协议》,和上汽财务公司向该经销商支付的服务费明细及相关发票。

在处罚决定书中,执法机关认定,该经销商在销售“大众”品牌汽车时,利用消费者对贷款购车的需求和金融公司提供贷款的机会,向消费者隐瞒履行金融公司约定义务和金融公司已经向该经销商支付服务费的事实,在未向消费者说明收取费用依据、用途的情况下,以办理贷款时必须缴纳的费用等名义,向办理贷款购车业务的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处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法机关对该经销商给予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250000元,上缴国库。

同样是上汽大众经销商,内江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理由,收取消费者按揭服务费,也被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打开这户上汽大众经销商的信用记录,可以看到,该经销商至今还留有两个行政处罚不良信用信息。

最近的一条于2019年3月21日公示。这条公开信息表明,内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曾对这户上汽大众经销商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查看部分《汽车购销合同》及财务票据帐目后发现,该经销商在为客户提供按揭购车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合理收费情况,其行为违反《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书载明,内江合众店在为消费者办理上海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厂家金融)按揭贷款购车业务中,以行业惯例为理由,收取消费者按揭服务费,以此弥补汽车生产厂家宣传的“0 利息购车”优惠活动中,要求经销商承担的一部分费用。

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 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 号)第一条第三款及第七款之规定:“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据此,执法人员认为,收集客户贷款资料和提供办理贷款服务等工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上海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厂家金融)将收集客户贷款资料和提供贷款服务相关工作交由经销商具体负责,由此产生的经营费用应由经销商自行承担,消费者没有承担因贷款业务而产生费用的义务。

这户上汽大众经销商巧借按揭服务费名目收费,用以弥补汽车生产厂家宣传的“0 利息购车”优惠中要求经销商承担的一部分费用,其实质是向消费者多收费用,以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负担,侵害消费者权益。

对此,内江合众公司提出,收取按揭服务费是汽车销售行业的行业惯例,内江乃至全国都存在类似费用的收取。而且,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已经告知消费者要收取按揭服务费,消费者认可并在购车合同上签字,所以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意思自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公权机关不应干涉其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然而,行业规则、经营惯例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毋庸置疑的,维护公平诚信的经济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执法机关在处罚书中指出,该经销商在消费者不知晓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 “协商”让消费者同意承担该费用,并非消费者真实意思的表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即便签字认可也无效。

处罚书直斥这是“巧立名目”,指出:”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当事人巧立名目,以收集客户贷款资料和提供办理贷款服务为由,收取客户按揭服务费,相应增加了其利润,其收取的费用应被认定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最终,执法机关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经销商没收违法所得 31400 元。

一般而言,汽车经销商的收入来源分3个方面,分别为新车销售、售后服务以及按揭服务、保险代理、二手车差价等其他项目,后者业内俗称为"水平收入"。当前,在新车价差不断收缩甚至倒赔、售后服务委靡的背景下,经销商日益依赖水平收入,其利润通常占到20-30%甚至更高。

然而,如何合规收取这些”水平收入“(通常就是各种代理服务费),是摆在汽车主机厂和经销商面前的一个合规重点,也是全行业的痛点之一。

帮宁工作室提醒汽车厂商,一定要遵守”水平收入“的合规边界,一旦逾越,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蒙受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引发品牌信用危机,长久损害个体店和主机厂整个营销体系的业绩及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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