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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连发三项“碳排放”文件:将交易管理细化至县级单位|汽车预言家

2021年04月03日 0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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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汽车预言家

作者 | 田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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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步入第二季度,各大车企的业绩KPI指标也将进入到新的周期。与往年不同的是,“碳经济”已成为各大车企财报中最为重要的标准。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其中与我国政府所作出力争在2030年前达峰,努力争取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承诺密切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季度,国家生态环境部先后连发三项有关“碳排放交易”的文件。具体来看,2月1日,生态环境部正式施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3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

毫无疑问,2021年将是中国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元年,中国正式进入“碳经济”时代。而了解这一系列的政策和会议,将有利于车企围绕“碳达峰”、“碳中和”两大关键词开展车辆研发生产等工作。

《管理办法》成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依据

2月1日,生态环境部正式施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据悉,该《管理办法》是在去年11月5日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来。

《管理办法》的出台,完成了对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12月10日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替代,适应当前发展阶段。由于《草案修改稿》的意见正在征求中,尚未出台。分析人士称,这意味着部门规章的《管理办法》将作为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方针。

在细节方面,《管理办法》删除了“约1万吨标准煤”的相关表述,只保留“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单一标准避免歧义,同时也明确了两年碳排放不足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和由于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将由省级主管部门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对此前尚未明确的退出机制做出规定。这利于提高配额利用效率和市场有效性。

首次确立国家、省、市三级监管体系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与《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国家与省构成的两级监管体系相比,《管理办法》确定了国家指导、省级组织、市级配合落实的三级监管体系。此外,《管理办法》对三级监管体系各级主管部门职责进行细分强化。如新增了市级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的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要求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分析人士称,三级监管体系强调了市级主管部门的作用,利于减碳工作的具体化,可以促进碳排放交易的工作落地。

强化企业在碳排放交易中的责权地位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相比于《暂行办法》的管理规定,《管理办法》要求重点排放单位(企业)每年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负责,且须定期公开排放报告,并且对企业的碳排放核查管理进行更为细化具体。在强化了企业责任明确减碳的同时,也对企业的减碳工作进行针对性奖励,如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发电行业为最大碳排放来源 纳入管理倒逼转型

3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因文号为环办气候〔2021〕9号,以下简称《环办9号》

随着《环办9号》的发布,全国碳市场多项细节得以进一步明确,将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的2013至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到工作范围中来。

其中,发电行业的工作范围应包括《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2020年新增的重点排放单位。事实上,早在2017年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后,发电行业就成为首批纳入行业。数据显示,当时涉及电力企业1700余家,碳排放总量达到30多亿吨。

此次《环办9号》中明确提出,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及有关支撑材料,并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组织核查;报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和相关材料;配额核定和清缴履约;监督检查等五项重点工作。

而选择将发电行业作为突破口,分析人士称,在八个高耗能行业准备过程中发现,电力行业本身就属于碳排放很高的行业,中国的火电行业就使用了中国煤炭的近50%,并且这个数字在今后很长时间内难以改变。煤炭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由此,基本上可以说电力行业是中国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

此外,发电行业最具备条件。目前,发电行业的数据基础比较好,产品相对比较单一,主要是热、电两类,数据计量设备较完备,管理较规范。容易进行核查核实,配额分配也简便易行。此外,发电行业的排放量很大也是考虑因素之一。

对于此次将发电行业纳入碳排放行业管理,通俗理解就是“谁碳排放多,谁就负的责任最多”,这将倒逼我国发电行向清洁型发电转型。这也意味着车企在推行新能源汽车时不仅要考虑到行驶过程的零排放,同时也要考虑到包括充电在内的全生命周期零碳排放。作为汽车行业在内的制造业,尽管尚未纳入到碳排放管理中,但也为车企的减碳提了个醒。车企不能单单依靠企业自身“减碳规划”,而是需要全产业链参与。

随着发电行业纳入碳排放管理,相信未来还将进一步考虑其他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陆续纳入。

《草案修改稿》将碳排放交易细化至县级单位

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换句话说,在《草案修改稿》尚未正式确定和颁布实施前,我国碳排放依旧遵循《管理办法》执行。但《草案修改稿》也提前透露了我国未来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的走向。

汽车预言家注意到,相比于现行的《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除了国家、省、市三级管理之外,《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对于主管部门追责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对于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说,《草案修改稿》对于碳排放交易管理更加细化和具体。分析人士称,这是大大增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平稳运行的可操作性,下放碳排放交易监管权力,也利于地方政府履责有法可依。

此外,汽车预言家还注意到,《草案修改稿》对违规行为进行的明确处罚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欺诈、 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 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提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注 销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难看出《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对主管机构和人员的追责,同时也使得处罚力度有据可循。这也使得企业能更有效的遵循国家条例进行碳排放交易,能够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运行。这表明,我国围绕“碳达峰”以及“碳中和”方面的工作呈现出从顶层设计到具体落地执行层面的逐步具化和收口的态势,也意味着2021年中国正式进入到“碳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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