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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无人驾驶,很多人都觉得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但普及仍需时间。毕竟,乘坐无人驾驶的汽车还伴随着不少担忧与困惑:
👉无人驾驶汽车如何上路?
👉自动驾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出交通事故谁担责?
👉相关法律有保障吗?
让人激动的是,一向走在发展前沿的深圳率先提交了答卷。
率先立法
8月1日起,深圳新兴领域的突破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这也意味着,深圳无人驾驶汽车合法上路了!
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成为全球的创新热点,作为创新之都,深圳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领路”全国。数据显示,2021年,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1066亿元。
看到这,得跟大家先说明一下,什么是“智能网联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根据新的法规,
智能网联汽车可以销售吗?
可以上道路行驶吗?
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吗?
深圳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实行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制度。
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
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授权行政区全区域开放道路测试
“道路测试”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重要环节,截至去年深圳市已开放的测试道路是145公里。
《条例》在尽力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提供便利,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且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全域开放的区相关主管部门。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市交通局工作人员表示,有了法规依据,早则今年下半年晚则明年,深圳市将在适合的行政区全区域开放道路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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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自动驾驶
自然避不开事故风险的问题
大家最关心的是
新规落地,谁为事故风险托底?
对此《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不扣分,并非不用担责
拥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与人为操控的传统汽车存在着不少差异,我们也不能用原有针对传统汽车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去管理智能网联汽车。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在“完全自动驾驶”模式下,实际驾驶的主体并不是传统驾驶情况下的“某一自然人”(比如自然人驾驶),而是自动驾驶系统或其对应的背后的企业。
显然后者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累计记分制度下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概念范畴。
但“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并不意味着违法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这里的“处理”可能就涵盖“罚款”这类法律责任,至于具体的罚款金额,则可以直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按条例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汽车“缺陷”的判定有这些因素
交通事故的处理方面,《条例》规定,即便是在无人驾驶状态下,车上人员应“立刻报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存事故过程信息”。
如果当事人没有合理履行这些法律义务,也有可能触发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民事补偿责任。
可以看出,能否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智能网联汽车是否存在“缺陷”是关键要素。
在缺陷的判定方面:
● 可以借助第三方中立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来处理。
● 车企本身的自行鉴定结论、自行检查结论也是一种常见的依据。
● 如果当事方对车企的自检结论持怀疑态度,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中立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处理。
最后:
有了法律的保护
无人驾驶时代触手可及
你期待乘坐无人驾驶的汽车吗?
来评论区和小编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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