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不是赔偿 一汽丰田闪烁其词
2010年04月13日 08:12北京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4月7日,251名浙江消费者从丰田汽车生产商手中拿到了人均300元的经济赔偿。

另一篇媒体报道说:“3月29日,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表示,将就RAV4的召回补偿中国消费者。”接下来这篇报道说:“一汽丰田的赔偿决定有值得肯定之处。但是相信所有其他的汽车厂家都不欢迎这个决定。因为,今后所有的召回都可能面临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地方政府部门提出的赔偿要求。因为有了一汽丰田的赔偿先例,其他厂家很难对这些赔偿要求置之不理。”前面用的是赔偿,而丰田自己说的是补偿。

在法律上,“赔偿”及“补偿”两者有着重要的区别,《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也称为公平责任,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平衡责任。

赔偿与补偿的区别是:赔偿由违法行为引起,补偿则由合法行为引起;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旨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补偿是一种例外民事责任,旨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我们的法律是不支持消费者的赔偿要求的。2000年,车主刘文红驾驶刚买一天的帕杰罗[综述 图片 论坛]V73发生翻车事故,车上4人全部受伤,该事故车在鉴定中曾被发现过制动系统故障码。刘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三菱公司的起诉,要求总额300余万元人民币的索赔。2004年12月,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车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制动系统缺陷、经审理并未得出事故车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为由,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考虑到刘文红、陈平、刘晨、陈孟烨是在使用三菱公司生产的车辆时发生事故并致人身伤害,法院最终判令三菱公司对刘文红等四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是补偿刘文红、陈平人民币各2万元,补偿刘晨、陈孟烨人民币各3万元。而4个人的实际医疗费用已经超过160万元。2006年,车主再向北京高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被再次驳回。

2008年7月3日,日本三菱汽车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召回检修的车辆为2000年2月15日至2003年8月18日生产的部分进口帕杰罗,共计9778辆。这说明帕杰罗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仍然没有赔偿。

新华网一篇文章评论说:“丰田向浙江赔偿的样本意义在于,这是浙江地方立法的胜利,又暴露出更大范围的立法空白;这既是浙江地方执法部门的执法胜利,也暴露出更大范围的执法无力;这既是浙江消费者的胜利,但也暴露了其他地方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足。”

我们的消费者根本没有拿到赔偿,拿到的只是区区300元补偿,这哪里是什么胜利?倒是显现出我们的某些媒体法律知识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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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新光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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