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处罚新规拟有四大变化 量刑年限提高
2010年02月28日 15:48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公安部《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

1.醉驾: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分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3个档次。其中,“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标准高于交通肇事罪。除追究刑责外,增加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延长再次申请的时限;多次违法者终身禁驾。

2.酒后: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降低起刑点,量刑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拘留处罚,提高财产罚和资格罚力度,多次违法者加重处罚。

3.同乘者:不劝阻、不制止酒驾行为,予以罚款处罚。

4.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

现行标准:酒驾,指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毫克至80毫克;醉驾,指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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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编辑: quan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