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收费停车场被盗 车主状告停车办两审均败诉(2)
2010年12月28日 15:18现代快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判决 两审均败诉一分钱没赔到

法院认为5元钱不是保管费用,莫愁湖东路的停车场是公益停车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而非保管费用。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司宁律师出庭作为王先生的代理人。他注意到所有停车办收费都是遵照南京市物价局的宁价费【2009】57号文。在这份文件的第四条中对收费服务的内容规定如下: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安全。

司宁说,文件明确规定,停车场的收费有保障车辆安全的服务内容,那么如今王先生的车辆被盗,停车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就应当作出赔偿。在法庭上,建邺区停车办给出了两个观点:第一、莫愁湖东路的路边停车场,并非经营性停车场,所收取的费用是占用道路的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王先生只是将车停放在那里,并没有完全交付车辆,停车办也没有实际控制车辆,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关系。

法院认同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首先认为5元钱并非保管费用:莫愁湖东路的停车场是公安局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马路边划出停车线的公益停车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停车服务经营活动的专业停车场。虽有专人负责收费管理,但收取的费用为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而非保管费用。

“在谁控制范围”也是保管合同的一个标志之一。法院认为,王先生虽然将车停在停车场,但是没有将钥匙或者行车证明交给停车场管理人员,而且双方交接车辆也不凭提车单据,停车场管理人员并未实际控制王先生的车。

最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后至今未能侦破,车辆丢失的原因未能真正查清。综合以上三点,法院认定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关系,而且认为本案的停车场并非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性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结果。

政协委员提案质疑

“停车场不能只顾收钱”

你能说清楚马路边的停车场,究竟是什么性质?一直以来,不少市民对停车场的管理颇有微词。去年,南京就有政协委员发出过“规范路边停车收费权和管理权”的提案。

提案言辞火力十足:城市街道属于市政公共设施,而这一公共资源却被个别部门利用职权无偿占有和创收。这一现象极为不合理,是少数利益集团对公共资源的掠夺,是另一种腐败的表现……

提案中指出南京停车场所存在的部分突出问题:1、主管无部门。目前市停车场管理者是哪个部门不明确,公安部门表面看是管理者,有人认为就是负责收钱。2、设定不透明。市民不清楚哪些停车场经过批准,哪些没有经过批准。3、管理不到位。一方面,看车人只顾收钱,发生碰擦损坏车辆或者遗失的情况,车主往往无凭无据,说不清楚,看车人责任不明,车主意见大。

对此,南京市公安局曾经作出回复。回复中指出,南京市公安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道路停车场实施统一管理。道路停车收费是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停车费收入上缴财政,而非营利性收费。不过这个回复并未对“发生碰擦或者遗失怎么办”作出回答。

专家PK:收了停车费,车丢了该不该赔?

正方: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邱鹭风;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鲁民律师、方磊律师

反方: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建辉;南京焯燃律师事务所虞兴东律师

停车交了钱是不是就意味着收费方有保管责任?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法律界人士对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居然看法都不一致,甚至还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而一审审理此案的建邺区法院也似乎“立场不稳”在2008年一起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判弄丢了车的物业公司赔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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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乐乐 言科 编辑: ning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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