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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损件不担质量责任 汽车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2011年01月25日 13: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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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日前,孙先生开着尚未过磨合期的新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遭遇左前轮胎爆裂,造成后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维修厂师傅检查后,怀疑左前轮胎有质量问题。孙先生因此向经销商索赔,但对方称:轮胎是易损件,而说明书里有“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条款,因此拒绝赔偿。

无独有偶,钱女士也遭遇到霸王条款,她的进口小汽车在右后灯被撞坏后,到指定车厂维修,车厂报价换原装后灯要3000元,比市场价高出1500元,于是钱女士要求自带零部件维修,但遭到拒绝,依据是购车合同中的“保修期间指定销售零部件”这一规定。

【点睛】 在汽车销售行业,问题合同至少占90%以上;市场上五花八门的销售合同,最首要问题是合同过于简单,汽车作为市场价值较大的产品,且涉及很多事项,按理合同应规定得较详细、规范。然而,从各地市场上的汽车买卖合同来看,大多数过于简单,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三言两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许多车商在单方面制定合同时还喜欢注明:“如属于在汽车交车以前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方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属于不知情的,则出卖方可以免责。”或者“本合同解释权归销售公司所有”这样单方面的免责条款。这些条款的言外之意就是厂家造成的质量问题,只要销售方不知情,就不负责任。

有消息称,国家工商总局已正式启动汽车销售合同规范文本的制定工作,特别是针对个别期望通过“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者的经销商,将不再有不合理的条款,并争取今年一季度,最晚二季度在全国推出统一规范文本。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合同 易损件 条款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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