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理热议 醉驾被罚两次终身禁驾是否过重
2010年09月30日 13:52羊城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伪造号牌罚款2000元?太轻了!交通标志设置能否更加科学合理?高速公路是否加设交警服务区?……28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在分组讨论会上,委员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如此处罚,轻了还是重了?

此次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从重打击醉驾,包括规定今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多数委员都支持“醉酒驾驶更要狠狠地罚”的观点。但也有委员表示不同意见。陈宗文委员就说,“我赞同加重处罚,但是醉酒两次就终身不得开车这一条过于严厉,与国家现有的法律距离较大,社会震动也大,建议重新考虑。”

潘大林委员则提出,法律责任一节里各条款的表述都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罚款,每条从10元至200元不等,那么能否明确,哪些行为是要改正的?哪些是警告的?哪些是该罚必罚的?哪些是该重罚的?“我现在感觉到的是,交警‘自由裁量权’太大。”潘大林说。

委员们对草案中的某些处罚的轻重程度表示不同异议。有委员提出,“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使证、检验合格证、保险标志、驾驶证的,才处2000元罚款。伪造卖假牌还不重罚?!必须从源头上严厉打击。”此一建议,得到了在场委员们的一致支持。祁海委员则举例道:某些危险行为的处罚太轻,必须加大对危险交通行为的处罚。比如“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只是警告或者罚款100元;“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只处警告或处罚150元;“违反规定运载危险品的”只处警告或者处罚200元。

交通标志科学合理否?

蒋斌委员提出,交通安全责任分别是行人、驾驶人和交通管理者。但条例中大多是对行人、驾驶人的规范,只有一条是对交通管理者的规范,且讲得较虚。“我们是否应该设立一些条例规范交通管理者的行为呢?”

在分组讨论会上,不少委员认为,交通标志设置应非常醒目、科学、合理。劳应勋委员讲了自己的亲身经历后表示:“我还觉得条例中应该增加‘投诉’一项,当被罚者觉得处罚不当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这也是监督执法部门公正执法。”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提出,应该科学规定高速公路上的路标设置。叶耀委员也谈到,某些高速公路收费站按高速公路收费,可是却限速80公里/小时,根本就达不到高速公路的标准。

郑通杨委员提出两个建议:“再如,有的人头晕喝了霍香正气水,也酒精超标准,再解释也不行,是否增加一条交警部门不断改进酒精检测方法?”

同时,多名委员都极力赞成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高速公路“应当具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和场所”的规定,并建议明确规定其应当纳入高速公路建设计划,与高速公路同时规划、设计、施工。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回应说:目前广州的警力配备很少,只有0.4人/公里,管理的力度远远赶不上。一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在广州15分钟之内到达不到现场的,恐怕要等1个小时了。最好高速公路每50公里能设立一个交警服务区,配备交警巡逻。

余颖、谭幸谊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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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颖 编辑: feng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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