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通委:离婚后车辆过户无须重新摇号

2012年08月07日 07:10 来源:京华时报 0人参与 0条评论 字号:T | T

夫妻离婚后,自家车过户是否需要重新摇号?市一中院在审理离婚官司时发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出现前后矛盾的规定,向市交通委发出司法建议。记者昨天获悉,交通委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向市一中院复函明确,在婚姻继承官司中,根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小客车易主,指标跟着一并转移,无须再重新摇号。

■案例

离婚官司现摇号政策漏洞

喻先生和何女士因离婚财产走进法庭,双方除钱款纠纷外,还对一辆车如何过户进行了争辩。

喻先生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车归他所有,要求何女士将车过户到他名下。对此,何女士表示,如将车过户到喻先生名下,就会丧失购车指标,因此她虽然同意将车过户,但自己应保留该车车牌号。

一审法院支持了喻先生车辆过户的要求。何女士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对于车辆过户问题,法院维持了原判。但市一中院也发现,因喻先生并未取得北京市购车指标,因此在办理过户时,会因《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中的前后矛盾而出现问题。

■司法建议

明确婚姻案车辆过户问题

此案宣判后,市一中院向市交通委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称,市交通委修订并于2011年12月27日发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款和第二款前后存在矛盾,不利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机动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争议:在离婚诉讼中,大多数情况下涉及机动车在内的共同财产分割。但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获得小客车所有权的一方,往往并非原登记车主,同时又未取得购车指标的,无法办理北京市车辆牌照。

如何女士与喻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何女士名下京牌车归喻先生所有,但喻先生并无本市购车指标。

这种情况下,如依据《细则》第一款,有关机关应依法办理转移登记,车辆现所有权人喻先生直接取得原车的北京牌照;但依据《细则》第二款,则结果相反。因此,无论在类似民事案件审理还是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都会因该《细则》规定遇到政策困扰。

法院建议市交通委尽快释明或部分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明确在因婚姻继承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中,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机动车所有权一方是否需要另行申请指标问题。

■交通委回复

离婚案车过户指标随车走

市交通委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复函法院首度明确:当法院出具判决、裁定等生效文书规范的法律关系为婚姻、继承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小客车所有权的一方,可凭生效文书原件的证明材料,不需要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文件,车辆原所有人不可因此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举例来说,夫妻离婚后,如果原本丈夫名下的车子归妻子所有,妻子当时没有购车指标,那么根据法院判决,指标随小客车的所有权一并归属给妻子,丈夫原来的指标便不存在了,以后购车需要重新摇号。

■矛盾条款

“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市交通委修订并于2011年12月27日发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第一款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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