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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用盐”罚款实乃滥用执法权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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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跨区域用盐”罚款实乃滥用执法权

任何行政管理行为都应以知法守法为底线。“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决定,于法无据,属于典型的滥用执法权。

本报特约评论员 吴龙贵

在河南新郑市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由于餐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昨天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

一箱未用完的食用盐,居然惹出了一场大风波。从舆论反馈来看,几乎所有网友都对新郑市盐业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表达了不满和不解。原因无它,盖因这一处罚太过违背常识。也因此,有人直斥新郑市盐业管理局借行政权敛财。知名财政评论家叶檀也在新闻后面跟帖称,“看来还得西瓜办、馒头办”,暗指“盐业管理局”这样的行政执法部门本就不该存在。

就事论事,探讨“跨区域用盐”事件,终究要回到法律视角。我国对食盐实行专营制度,对于食盐的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甚至食用都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就此而言,新郑市盐业管理的处罚决定倒并非完全师出无名,关键在于执法尺度是否合理,以及法律适用是否精准。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问题在于,何为“当地”,《条例》中并没有明确,但按照郑州市盐业局2011年出台的相关文件,对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得处罚。新郑市属郑州市管辖,显然属于“当地”的范畴,以此而作出“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决定,于法无据,属于典型的滥用执法权。

汹汹民意之下,新郑市盐业局作出道歉回应,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相关负责人也被停职或撤职。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只是对此事的反思和追问并不能因此而停止。

任何行政管理行为都应以知法守法为底线。尤其是对一些握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而言,一旦突破这个底线,不仅会侵犯公民权利,也会伤害执法本身的权威性。而在这起事件中,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却十分令人担忧。这究竟是相关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问题,还是“执罚经济”下倒逼出来的知法违法?究竟是对行政法规认识不足,还是由于缺少必要的约束,对行政法规的刻意扭曲?这些都是必须直面回答的问题。

“盐业专营制度”诞生于食盐匮乏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必要性。但时至今日,中国的盐产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位,完全能够满足国民的用盐需求。在此现实下,“盐业专营制度”越发凸显出其弊端。譬如,强化行业垄断,造成盐价畸高;排除竞争,导致中国制造盐企业落后……包括新郑市此次的“跨区域用盐”风波,事实上也是“专营”惹的祸。从根本上说,加快盐业行业改革,进而取消“盐业专营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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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今年62岁,新沂市阿湖镇阿湖村人,做了35年厨师。因为他家所在地和连云港市东海县接壤,两地之间交流频繁,老陈也曾在东海县曲阳乡工作多年。最近几年,老陈在老家阿湖镇开了一家大排档。

去年初,老陈在东海县曲阳乡的一位朋友家里有事,委托老陈前去帮忙做饭。老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就在当地超市买了10斤食盐。这批食盐来路正当,属于东海县盐务部门供应。“只用了4斤,剩下的6斤扔了觉得可惜,我就带回来了,当时也没有多想。”

10多天后,带回来的6斤盐还剩4斤,但老陈的麻烦来了。“那天有盐务部门的执法人员上门,说我用的盐是外地的,违法了,当场把盐没收。”老陈说,一开始执法人员要求他交纳2000元罚款,经过邻居乡亲说情,降到1500元,不过老陈觉得很委屈,拒绝交钱。

半个月后,老陈收到一张罚单,其因跨区域用盐被处罚1500元。老陈依然不服,拒绝交钱。

拒不交纳罚款差点被拘留

“我觉得就几袋盐的事,没什么大不了的。”老陈说,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年春节前,老陈收到新沂市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告知其因拒交罚款被新沂市盐务管理局告到了法庭。“当时叫我过去调解,让我交钱,我没有同意,就让我回来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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