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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是否限行拟由地方政府决定

2015-08-28 09:39:41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审。一审时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可根据大气污 染防治需要制定限行政策,曾被指为地方政府机动车限行常态化开绿灯。二审稿在此基础上提高了门槛:政府对限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应当征求行业协会、企事 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意见。三审稿则将相关的规定全部删除。

焦点

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被删除

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草案一审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首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机动车采取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建议对此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

也有专家提出,这个条款给了地方政府一个很大的权力。如果这个条款作为法律正式规定下来,有可能成为地方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依据。专家认为,向地方政府授权,应对授权条款有所规制,补偿机制更加明确、完善,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今年6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对机动车限行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

一审稿的基础上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这意味着,对于地方政府实施机动车限行增加了征集公众意见这一道门槛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介绍,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 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目前虽然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是范围限于城市区域,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规定。因此,删去了这一条款。”孙宝树说。

专家观点

公众担心政府滥用限行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设置“机动车限行”条款,确实争议较大,一些人担心地方政府利用这样的条款,以防治“大气污染为名”行“限制机动车行驶”之实,但实际上限行的主要目的却是“解决交通拥堵”的问题。

王灿发表示,在开专家论证会的时候,不少专家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给了政府这样的权力,地方政府会不会滥用,有这种担心。这种观点反映了公众对地方政府权力行使的担心。

不过王灿发表示,删除限行授权条款不能用绝对的好坏去评价。限行措施对防治大气污染和缓解交通拥堵有一定作用,但对公民财产权的行使产生限制,有好的方面,也有不利的方面。“至于这种利益怎么平衡,最终还是由人大常委会来决定”。

“删除限行授权条款,实际上是从一个极端跑到另外一个极端,是不理性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说, 北京市从2002年就开始实行黄标车限行,逐步从二环以内,二环、到五环到六环,今年1月1日起,包括远郊区县的主要街道都限行,这种限行措施一直在做, 并且形式上有法律依据,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这规定虽然是比较笼 统的授权,但在形式上有法律依据。

“所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应该是删除这一条款,而是应该进一步完善,把它实施的条件、依据、补偿与否,都进一步 明确,并且应该授权国务院进一步细化这个规定,避免以后各地出现北京一种限法,河北一种限法,公众出行造成不便。”竺效表示,黄标车限行是国际通行的惯 例,限行措施也需要有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留一种可能性,为未来做制度准备。

修改亮点

四大“法宝”助治霾

除了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被删除,在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后,这部事关人们“心肺之患”的法律草案还有多处重要修 改。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明确环保部门可到车厂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增加遥感监测手段对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严控船舶大气污染排放……大气污染防 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的这些硬措施,有望成为治理大气污染的四项新“法宝”。

1进厂抽检新车震慑造假车企

在国产重型柴油车市场中,环保装置制假售假严重,有的汽车生产企业“送检样车合格、批量制假售假”。监管存在新车上牌把关不严、前置审查难度大、后续监管乏力等问题,仅靠路检抽测开罚单,很难改变“黑烟遍野”的超标现状。

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处长李昆生介绍说,机动车排放问题是否为产品质量问题、是否由环保部门“依法行 使监督管理权”都无定论,致使10多年来对车企制假售假或销售超标车辆鲜有处罚案例,且近10年质监部门两次制定和修订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均无“环保召回” 内容,难以约束车企制假售假。

草案三审稿规定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2提高油品标准严格约束油企

燃油品质直接关系到机动车尾气排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说,长期以来,我国的燃油质量标准落 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无论是国四标准,还是国五标准,部分环境保护指标如烯烃和芳烃的含量均定得过高,成为导致机动车尾气污染城市大气的重要原因之一。草 案三审稿增加条款,提出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委员会有关专家表示,油品标准的升级,可实现全部在用机动车排放净化系统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保证达到相应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达标排放,在成品油储运过程中各个环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等有害气体的排放。

3借助遥感技术监测行驶车辆

草案三审稿提出,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采用激光遥感监测技术检测机动车排放,是通过遥感设备发出的部分红外光和紫外光照射机动车尾气,对尾气中不同 物质的吸收光谱进行分析,检测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的浓度。这种技术具有检测速度快、效率高、监测范围广、节省人力等特点,已在很 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应用。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副主任厉凛楠说,遥感监测有助于填补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监管空白,提高环保执法检查的科技含量。

4减少船舶排污划定控制区域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同时提出,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委员会有关专家表示,将船舶和港口的施工机械纳入管理,非常及时必要,当前要对船用排放控制进行技术提升,切实提高船用排放标准,降低港口船舶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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