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房山检察院举办“醉驾入刑”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一些具有办理醉驾案实务经验的检察官、律师、学术界人士对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进行了探究。房山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凯在会上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界定在“醉驾”问题上什么是“情节轻微”。
-立法本意探究
依立法本意 醉驾应一律入刑
昨天的研讨会上,就醉驾入刑问题,东城检察院副检察长温长军表示,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他曾经看到过讨论稿。“最初的规定是对驾车‘追逐’、‘酒后情节严重’应该怎么处理,(后来‘酒后情节严重’没有了)。换句话说,只要是酒后驾车,达到醉酒的状态就要入刑,这是毋庸置疑的,不应该有什么争议。”他认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就是达到醉酒状态并驾驶汽车。有些情况可以考虑做相对不起诉,在法理上,这也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俊平认为,从立法来看,第一个草案当中的征求意见稿,情节恶劣限制两种情况,一是飙车,二是醉酒驾车。后来在征求意见当中有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醉酒驾驶本身是很严重的行为,国家很明确的标准是不主张对醉酒驾驶做任何情节的限制。
如何看待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王俊平认为,爆炸、绑架、杀人,这些性质很严重的犯罪,需要考虑“情节显著轻微”的特殊情形。“危险驾驶罪,这种罪本来就很轻微,是唯一一个以拘役为主刑的犯罪,还是否需要考虑这一点?值得商榷。我的观点很明确,我不主张对‘醉驾入刑’的标准设限。”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袁彬则认为,新的道路安全法通过前的讨论过程中,专门把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由原来“拘留15天以下,罚款500—2000元”的内容全部取消了。“我觉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的意思就是醉酒驾驶一概入刑。现在(针对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要行政处罚的话,已经没有行政拘留和罚款,只能吊销驾照。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看出全国人大的立法本意是不要行政处罚,醉驾一律入刑。”
-三大实务问题
1、醉酒鉴定:酒精检测能否更完善
温长军(东城检察院副检察长):特别说明一下,高晓松的案子在我们办理中没有作为一个特别的案子处理,没有从严处理,也没有从宽处理。高晓松案开庭时,律师对鉴定资格提出质疑称,对醉酒驾车的血液检测,要由符合国家要求的、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来进行鉴定。相关人员是否具有资格,检察机关应严肃看待这个问题。
交警是否对血液有鉴定资格?没有,但是他所使用的仪器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目前,在这个过程中,所采集到的结果是定罪量刑的最直接依据。我希望,血检报告今后要更加完善,专家对这方面要进行更详细的解读。我觉得,验血哪个医院都可以做,是否专门要找鉴定结构来做,这一点值得商榷。
2、强制措施:能否取保候审
郭志平(房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根据我国现状,危险驾车案件还会增多。监视居住一个嫌疑人,在公安、检察机关方面,至少需要6到8个人,从节约诉讼资源的角度来说,显然不太合适。我认为,这些案件最好还是走取保候审程序。
杨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取保候审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保证金要收多少钱呢?像高晓松比较有钱,收多少钱都不在乎。是否可以动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取保候审的监督。在江苏、浙江,动用了企业,利用企业来监管取保候审,这一点不违法。此外,美国还有一种人是职业的保释人,这种人很厉害,如果他交了保证金,然后你溜掉了,他会想方设法把你找回来,要不然他就会有很大的损失。
3、裁量权:谁来界定“情节显著轻微”
张凯(房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关于“醉驾”的情节认定,公检法三家已经有两家发出了声音,法院系统说要考虑刑法总则的第13条规定。公安说“醉驾”一律按刑事案件立案。从规定上来看,(两家)没有什么错误,从理论上来讲,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个问题社会反应比较强烈,呼吁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什么是情节轻微,要有一定的规定。
王新环(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最高法的通知很难说是司法解释,但是类似于司法解释。“醉驾入刑”刚刚开始,加之司法公信力不高,所以我们检察机关裁量权的行使要更加谨慎,谨慎的办法就是严格执法,凡是符合这一点的,我们就应诉到法院去。
此外,由于司法公信力不高,裁量权如果适用(不好)的话,社会(舆论)可能会在道义上说,“刑法规定的这么好的东西,结果变成了一个任意执法和选择执法的橡皮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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