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不过20万元 召回处罚过轻引争议
2010年03月12日 15:47北京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晨报讯(记者 刘晓林)在缺陷的界定和惩罚的力度是消费者对于正在意见征集阶段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主要关注点,记者了解到,对于汽车厂商及召回方的处罚力度过轻仍是消费者的主要争议。

《条例》送审稿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内容:总则、缺陷调查和确认、召回的实施、生产经营者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7章63条。

根据目前正在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造商故意隐瞒车辆缺陷的严重性时,最高罚款金额也不超过3万元。相比之下,《条例》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规定生产厂家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却不主动召回时,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与丰田在美国可能面临的高达1640万美元的罚款相比,国内对缺陷产品处罚仍然显得“手软”。对此,有消费者认为,缺陷产品将危及到人身安全,因此,处罚力度应该是产品销售额的数倍,必要的时候,可以拍卖企业固定资产用于赔偿受害者和弥补国家的损失。

除了处罚力度上的争议,针对《条例》的另一个争议是对“缺陷”的定义。根据《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有消费者表示,缺陷产品应分为两类,除了条例里规定的具有“危及或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外,还应包括潜在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

根据《条例》,涉及的产品信息系统、缺陷调查、认定以及风险评估等具体工作可以由国务院质检部门确定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承担。记者获悉,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相关负责人在草案出台时曾表示,为了配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质检总局将和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建立我国国家产品伤害检测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医院收集与产品有关的人身伤亡信息,为国家制定产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等提供依据,也可以检验与评估产品安全政策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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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林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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