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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停车三分钟熄火入法 只提倡不罚款

2014年01月23日 07: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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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作者:蒋彦鑫

昨日,市人大代表鼓掌祝贺《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表决通过。这是继2001年后,北京再次在市人代会上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议。当日,北京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记者 浦峰 摄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获市人代会高票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新增规定,首次将“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纳入立法。但企业违法排污“按日计罚”则并未纳入,将待国家上位法修订后可以直接实施。

昨天的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大会实到697名代表,659人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投了“赞成票”。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审议期间,211位代表提出了443条意见,其中针对草案内容提出了175条意见,涉及81个条文。经过两次的审议修改,“终极版”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超过50个条文进行了111处修改。

“停车三分钟熄火”未设罚则

条例规定,北京提倡环保驾驶。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三分钟以上时,应当熄灭发动机。

此前审议中,多位人大代表提出,既然规定停车三分钟要熄火,就应增加相关处罚条款,以提高制度的威慑力。但也有代表认为,此项条款重在提倡、引导公众自觉遵守,主动践行环保驾驶,没必要设定处罚。

法制委员会认为,对停车熄火设定处罚,存在执法主体难确定、现场取证困难等实际问题,难以执行到位。为维护法律严肃性、权威性,建议不设处罚。

减少怠速低速行驶污染首入法

另外,“减少怠速低速行驶污染”也首次入法。对机动车实施数量调控的同时,条例新增规定,本市优化道路设置和管理,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所谓怠速,是指车辆处于驻车状态启动发动机,发动机稳定运转的最低转速。而汽车行驶中不给油,发动机转数还维持在怠速的阶段就是怠速行驶。一般汽车怠速运转一分钟以上所消耗的燃油要比重新起动所消耗燃油多,对空气污染自然影响不小。

渣土车没准运证可罚3000

总共130条的条例中,有1/3是罚则,且罚则由39条增加到40条。为防治扬尘污染,罚则中新增了一条:针对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罚则还增加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

保留

禁放禁烟未纳入条例

审议中,有多位代表还提出增加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损害赔偿权,增加航空器大气污染防治、设立大气污染防治基金,增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等意见。

法制委员会表示,考虑到这些建议中,有的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有的属于国务院管理范围、有的已经制定或者正在研究制定法规,所以未对条例做相应修改。

“按日计罚”期待上位法

不少代表在审议中提出,当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一些省份在条款设定中,有“按日计罚”的规定,即企业只要违法,每日均罚,这样处罚力度很大,可以形成高压态势。

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国家《环境保护法(草案)》正在研究,里面有“按日计罚”条款,如果确定并正式颁布实施,北京执法部门可以直接依法实施,因此不增加按日计罚。

自由裁量权另有配套规定

在审议时,不少代表建议提高处罚额度。也有代表提出,罚款有1至10倍的幅度,自由裁量权过大。

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国家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地方设立行政处罚的权限,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地方性法规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已规定的处罚数额,不宜突破。不过,《条例》中专门规定了加倍处罚制度,对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还恶意继续违法的,可以实行加倍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法制委员会建议,政府应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合理确定处罚数额。

争论

排污权交易改为试点

【代表意见】

审议中,多位代表建议删除排污权交易制度。

【修改结果】

把“可以试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修改为“可以进行大气污染排污权交易试点”。

【法制委员会解释】

该制度在前期起草审议中一直有争论,主要原因也正是代表们所担心发生的花钱买排污的倾向。为了避免发生这样的情况,同时发挥市场在促进减排方面的作用,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同时条例规定,北京是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进行试点。

盘点

陕西试水“按日计罚”

国家上位法已处修订过程中,河北、江苏明确大气治污立法日程表

新京报讯 (记者金煜)北京市通过的首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成为了新年第一个出台的与大气治污有关的地方立法。

北京是最早一批通过立法来规定治理PM2.5的城市之一,但并非第一个。

去年年底,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陕西省的这一法律,明确规定了针对大气污染的“按日计罚”制度,根据其规定,如果企业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逾期不改正的,将受到“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惩罚。

这意味着陕西省在继重庆、深圳之后,成为另一个对非法排污行为进行“按日计罚”这一严厉惩罚办法的地方。

此前,上述两个城市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两个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对企业废水、废气等超标排放现象做出了“按日计罚”的规定,试图解决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而陕西省的法规,则直接和大气污染防治挂钩。

目前,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正在修改过程中。全国各省市除了出台各类落实“大气十条”的行动计划之外,也进入了大气治污的立法高峰期。

上海市目前正在修订《上海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办法》,首次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入法。河北省计划在2015年前完成《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任务。

江苏省在去年8月1日开始实施《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新建项目做出了“倍量替代”的规定,即每建排放1单位污染物的项目前,必须淘汰2个或1.5个单位污染物的项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已列入了该省今年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记者蒋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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