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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律师函

2020年04月27日 13: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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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utoLab

律 师 函

编号:(2020)德禾翰通第CYZ20200426号

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受上海睿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就贵司在《网上车市》上发布的“赛麟汽车:关于自媒体不实报道的官方声明”(以下简称“声明”)之文章内容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专门致函如下:

一、事实陈述

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其所提供的材料,截至2020年04月26日,我们了解到如下事实:

1、贵司于2020年4月24日在《网上车市》平台上发布了“赛麟汽车:关于自媒体不实报道的官方声明”文章,该声明称:委托人在微信公众号“AutoLab”连续发布有关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实文章。而据我们了解:委托人发布的文章内容是以实地考察、访谈等合法方式获得,内容为客观事实的呈现,并不存在“不实”的情况。同时,委托人保留了大量包括但不限于访谈录音录像、图片等相关证据。

2、贵公司在声明中表述与委托人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睿屹广告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委托人服务能力差、态度恶劣、虚报工时等。但我们调查得知:最终未能与贵司继续合作的原因并非委托人的问题,更非贵司在声明中无中生有且有损委托人商誉的陈述。

3、贵司在声明中提到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奕先生未经许可私下联系贵司员工,打听贵司运营情况和公司机密,但据了解: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奕先生以正常途径了解贵公司,在此期间,并未侵害到贵司所谓的“商业秘密”。

二、法律分析

(一)委托人以实地考察、访谈等合法途径了解到贵司客观情况,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发布了文章,同时并未对贵司进行侮辱和诽谤,没有侵害贵司的任何权利,更不会侵害到贵司的名誉。

根据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发表的文章内容真实,且不涉及到侮辱和诽谤等行为的,依具体情况不会被认定为名誉侵权。结合到本案,委托人发布的文章内容对于贵公司的“降薪方案”、“迈迈的销售及价格的报道”等报道是实际调查的结果,情况基本属实,表达亦无不当,且没有对贵司进行侮辱和诽谤,因此,委托人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贵司曾与委托人全资子公司上海睿屹广告有限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并非委托人的原因,贵司以极其负面的主观臆断对委托人进行恶意评论,捏造事实,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商誉,已构成违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表批评文章内容失实,并使得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法院会认定该侵害行为损害到他人名誉权。具体到本案,贵司在声明中用“服务专业能力极其欠缺”、“工作态度恶劣”等诽谤、侮辱性语言对委托人全资子公司进行恶意评论,捏造事实,故意损害委托人名誉,贵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形象,导致委托人社会评价降低,该行为明显违法,委托人要求贵司停止侵害行为,承担其侵权责任。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

第八条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委托人及法定代表人赵奕先生没有任何侵害到贵司商业机密的行为, 委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行为合法合规,没有侵害贵司任何商业秘密,若贵司不及时采取措施仍执意于声明中的恶意表达,委托人必然追究其责任。

三、委托人的要求

上海睿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

1、贵司应在收到本律师函即日起立即删除声明,停止侵害委托人名誉权的行为。

2、贵司应在收到本律师函3日内向委托人赔礼并公开道歉,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

3、 委托人保留向贵司追究其他违法行为的权利。

诚望贵司能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解决此事,如果贵司借故拖延、拒绝,委托人将授权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贵司,届时法院的不利判决将在网络上公开发布,可能会给贵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特此函告。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程耀祖 律师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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