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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董事长公公在孙女面前性侵儿媳,比一般强奸判刑更重

2020年09月10日 0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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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短视频在网络上疯传。一男子称,其父母与妻女在加拿大期间,其父亲杨某趁与儿媳独处的时间,在利诱和强行拥抱未达成的情况下,将儿媳拖入放置洗衣机的水房内进行了性侵,而18个月的孙女就在水房外的客厅内,几乎目睹了这一切!

如果目前公布的情况属实,那么可以确定的是,杨某违背了其儿媳的意志(这一点可以从“儿媳拒绝杨某的利诱”“儿媳奋力挣脱杨某的强行拥抱”等披露的细节得到佐证),采用暴力(儿媳是被杨某强行拖拽进水房的)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此,杨某构成强奸罪应当是毋庸置疑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杨某作为公公的伦理性身份、性侵发生在年仅18个月的孙女面前、强奸行为发生在加拿大等一系列因素是否会对案件的量刑等产生影响?我国《刑法》236条对强奸罪进行了规定,该罪的基础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五种加重情节下,刑期则被升格到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种加重情节分别是指:(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回归到本案,是否有存在上述五种加重情节呢?根据现阶段公布的案情来看,遭到性侵的为业已成年的儿媳妇一人,强奸发生的地点在私密场所,不存在轮奸,被害人也没有受到重伤或者死亡。因此,很难说本案中的杨某的行为符合后四种加重情节,唯一可能符合的是第一种。我们接下来就第一种加重情节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种加重情节的关键就在于:何

“情节恶劣”?受到社会的复杂性、法条不宜过于具体、文字本身局限性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对于“情节恶劣”并没有罗列式的解释,具体怎样才算是“情节恶劣”需要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一定的自由裁量

但是,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是有边界,而不是恣意妄为的。一个重要的界限就在于,根据体系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应当是和后面四种加重情节具有相类似的严重性的情况。在学界中,比较公认的“情节严重”情形主要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忍或者强奸女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等等。

强奸罪本身保护的法益是

女性的性权利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 上述的后四种加重情节,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在基础的强奸罪上,对女性的性权利的侵害程度有较大的增加。具体来说,

强奸多人的,表明对更多的女性的性自主权进行了侵害;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的,更严重地侵害了女性的性羞耻心;轮奸由于实施主体增加而导致对性权利侵害的进一步增大;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表明强奸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更为严重。学界比较公认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例外,手段残忍往往导致对女性的伤害更为严重,而女精神病患者、孕妇等由于本身身体情况等特殊性,其自身保护自己性权利的能力较弱,受到侵害后所受的伤害也往往更大。

那么回归到本案中,杨某强奸儿媳妇的行为是否具备上文描述的相较于基础的强奸罪更严重的侵害呢?

应当说,杨某作为公公的这一伦理性身份、当着孙女的面实施奸淫行为等,是一种对公众法感情的伤害。即使,不能将其归入“情节严重”这一范畴,但是这种特殊身份也是有量刑意义的。

那么杨某的伦理性身份、发生地点的特殊性以及本案中的其他有悖于人伦的情形就没有意义了吗?当然不是!正如前文提到的,

杨某身为公公的身份以及当着孙女的面进行奸淫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社会大众的法感情,而且性侵行为发生在国外,使得其儿媳陷入更加孤立无援的状态。

(这一点可以从儿媳妇事后表示当时担心杨某报复自己和女儿,危及安全这一点得到佐证)

这些特殊情况会使法官在量刑时(或检察官给出量刑建议时)认为杨某的主观恶性强、社会危害大,在确定的基础刑期范围内,进行从重量刑,即在3—10年有期徒刑内选择相对较长一些的刑期,甚至有可能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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