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新光:应该建立汽车3包的简易仲裁机制

2011年11月02日 00:47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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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立法听证会上,有的代表提出:“消费者和制造商对产品质量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到底听谁的?”目前报道的汽车质量和服务纠纷,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各说各的,很难达成一致,任由双方纠结下去,不知何时可以了结。很多案例都是双方疲惫不堪的情况下,不得不各让一步。

曾经听一位经销商说:“不可能一开始就答应用户的条件,但是也没办法说服用户,就是拖,拖到受不了了,就好说了。这也说明,旷日持久的纠纷,对经销商、消费者来说,都要付出很高的时间成本,而且随着时间的拖延,对双方的精神损害也在加深,买卖既不成,仁义也难再。”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认为,目前没有一个权威、公正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所以汽车三包不具备实施条件。

但是第三方鉴定机构由谁来建?这是一个大问题,即使建立了这样的机构,也还有高昂的检测费用问题。而且技术鉴定也不是万能的,2009年美国政府要求丰田召回的事件中,美国对于刹车电子程序的问题也没有检测出来,丰田不得不以非正常的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最终美国政府宣布丰田汽车不存在刹车电子程序问题。

汽车三包问题,不应该都走法院立案审理的程序,在司法上,有一种民事简易程序,即对于案件性质较为简单,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小的事件,专门由简易法院或小额法院,以较为简单的简易程序,快审快结,以达到迅速解决纠纷的目的,而且法院先进行调解,简称ADR,意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据报道,美国大约有96%的民事案件是通过诉讼和解制度最终得以解决的。这个机制下,由制造商提供必要的证据,使消费者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减少诉讼成本。如果消费者不满意该决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制造商或者经销商联系,而且每个委员会至少有一名汽车技术专家。

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该汽车不符合质量标准,并在合理次数的修理之后质量问题也未能解决,则仲裁委员会应该给予救济。若双方均未起诉,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就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制造商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决定之日起40日内不履行,那么超出的时间按每日25美元计算补偿给消费者。任何制造商的上诉将被视为恶意或骚扰行为,导致增加1倍,甚至3倍于消费者所得的判决金额。所以,即使走简易程序,也不是一两天的事。

作为中国的汽车三包办法,在法院调解程序之前,还应该有一个行政仲裁程序,也就是某一部门出面进行行政协调,比如质量监督局、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等等,召集厂商和消费者开会,必要时有律师参加,有关部门先听双方的申诉,对于情况较为简单明了,应该按三包有关规定出具行政仲裁意见。行政仲裁无效,再进入司法程序。本文相关推荐油画家贾新光劳动纠纷仲裁申请书美国汽车三包汽车三包规定汽车三包的消息汽车三包听证汽车三包政策浙江汽车三包汽车三包草案(责任编辑:张扬)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汽车 仲裁 消费者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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