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酒驾 增设“危险驾驶罪”
2010年03月02日 10:57西部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将在全国两会上提建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即将召开。两会期间将要展现哪些改善民生的新规划?两会期间将有哪些民生热点?今日,让我们先看看全国政协委员在“酒驾”、“新生代农民工”及一些明星委员的提案建议。

杭州胡斌、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2009年因为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我国立法机关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改。”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二审辩护律师施杰表示,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针对酒驾等危险行为增设“危险驾驶罪”。

背景解读: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被判为无期徒刑。2009年5月7日,胡斌驾驶非法改装三菱跑车在杭州街头“飙车”撞死一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交通肇事罪太轻?危害公共安全罪太重?以上案件引发社会空前关注醉驾肇事。

酒驾肇事量刑轻重引发讨论

“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以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驾照。如果没有构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施杰认为,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必然导致执法和司法上的无力。

施杰说,现有立法对于“酒驾肇事”行为虽然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治,但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明显偏重。

背景解读:目前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构成犯罪,而对于酒醉驾驶行为的,虽然威胁到了公共安全,但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案件的处理。”

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比较现实的方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吸毒后驾车、飙车等行为纳入;另一方面,针对造成严重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醉酒、吸毒、超速等驾驶行为,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以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

(本文来源: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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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编辑: dai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