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治酒驾观察与思考 浙江2个月事故减少748起(4)
2010年02月28日 15:42观察与思考 】 【打印共有评论0

醉驾劣文化

一位朋友说到一个发生在新近的醉驾伤人事件:一位男性同事,在亲戚婚宴上喝高了,但这位中年男子自我感觉良好,不听劝阻,强行上了自己的车子,来劲地发动,狠劲地前冲,立马就撞了,车毁人伤,把“前喜宴”变成了“后悲剧”。

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随处可见的“新闻”。在南京,一名37岁的女司机酒后开车,不配合醉驾检查,还撒泼咬伤三位民警;在河南滑县,一个名叫魏法照的男子更过分,他酒后驾车,两处肇事,造成8死3伤的严重后果,日前被一审判处死刑,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轰动一时的浙江天台“8·16”宝马车撞死母子案,日前一审宣判。10月17日新华社报道说,肇事者戴天涯系酒后驾驶致二人死亡,并有逃逸行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此前,戴天涯赔偿被害方75.1万元。该案发生在8月16日晚,戴天涯与朋友在天台县一家歌厅唱歌喝酒,估计那情形是爽到天涯边上了。随后他驾驶宝马轿车,在22时25分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席丽萍及抱在怀中的儿子王毅发生相撞,致两人死亡。戴天涯负主要责任。瞧瞧这个过程:歌厅里唱歌喝酒很爽,开着宝马车很爽,撞上行人母子很不爽,判刑入狱很不爽,这就是“两爽换来两不爽”,这还不是酒后驾车的“零和博弈”,因为那两个“不爽”会大大的超过两个“爽”,这是“负和博弈”。

从法律角度看,醉驾害人属于“万国公罪”,到哪里都是罪。从文化角度看,醉驾是一种劣文化,它是酒文化的延伸,是“干杯文化”的后续。

国人好饮,这是有悠久历史的。古人没有小车好开,喝高了主要害的是自己,所以对酒文化本身有褒有贬。比如这些说法,多有矛盾:“酒逢知己饮,诗向会人吟。”“醉觉乾坤大,闲知日月长。”“三杯通大道,一醉解千愁。”“药能医假病,酒不解真愁。”“莫饮卯时酒,昏昏醉到酉。”“酒中不语真君子,财上分明大丈夫。”“渴时一滴如甘露,醉后添杯不如无。”“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来明日忧。”“若要断酒法,醒眼看醉人。”到了当代,大抵已成为易中天所说的情形了:“昔日酒逢知己千杯少,现在酒碰千杯知己少。”

尽管“酒碰千杯知己少”,但“喝喝喝”之声不绝于耳,这个跟当下官场大吃大喝风、乱吃乱喝风密切相关。正是官场劣文化,助长了喝酒劣文化,而喝酒劣文化,又进而助长了醉驾劣文化。权力带酒,酒后驾车自然是更加无所顾忌,甚至飞扬跋扈。6月28日凌晨在广州黄埔区,交警大队民警范某酒后驾车,撞死电动车司机;8月16日,孝昌县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华力,酒后驾驶本单位公车,致一人死亡,并弃车逃跑……种种有着公务身份的人,“沉醉不知归路”。

对酒驾醉驾的治理,光有法律法条是不够的,需要一种文化认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就是一个重要的酒文化理念,这应该成为一种常识深入人心,人人遵守。

不久前,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这个规定立马引起很大争议。褒贬双方主要观点有:同车者应有劝阻醉驾的法定义务、同乘者受罚有必要、司机醉驾不能由乘客担责、醉驾“有病”乘客“吃药”是“株连”、治醉驾搞连坐合情不合法……我想,此规定将乘客纳入视野,出发点是好的,也有助于抑制酒驾劣文化;但对于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应是批评教育为主,而且乘客与醉驾司机的不同关系也应区别开来,对于乘客是否知情也应区分对待。法律规定的文化认同很重要,但文化认同的培养也需要一个过程。

无论如何,遏止酒驾、醉驾劣文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成为我们共同的社会文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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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qua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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