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治酒驾观察与思考 浙江2个月事故减少748起(5)
2010年02月28日 15:42观察与思考 】 【打印共有评论0

国外治理酒驾之面面观

今年以来我国已有多起因酒后驾车而发生的严重交通事故,社会反响极其恶劣。然而,令人欣慰的是,为保护群众的生命安全,我们的政府已经积极行动起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酒后驾车的专项统一行动。

态度不可谓不坚决,声势不可谓不浩大。在此,我们不妨先看一看汽车工业比较发达的一些国家,他们是怎么治理酒后驾车的顽症的。学学他们治理酒后驾车的好做法、好经验,这无疑会对我国的交通有序管理有启迪和借鉴作用。

酒后驾车,英美叫DWI,指在酒醉状况下行车。而日本关于酒后驾车具体有两项:“醉酒驾驭”和“有酒味驾驭”。至于如何确立法定的“酒醉状况”和“有酒味”,国外很多国家做法相似,以测量呼吸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准,但以何种含量为门槛,各国均有不同规定,如瑞典为0.02%,日本为0.05%,德国为0.03%,美国为0.08%,而我国则是0.2%,宽松程度是日本的4倍、瑞典的10倍,美国的近3倍。有的国家甚至“酒精零容忍”,如巴西。

酒后驾车之危险性显而易见。因驾车人员处于一定程度的酒醉状态而对神经生理反应系统造成负影响,其判断力、应急处理能力、反应速度都处于不正常状态,极易发生事故。鉴于此,国外有的把“酒后驾车”直接列入刑事犯罪的规制范畴,如西班牙;有的直接把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上升为“故意杀人犯罪”,如美国。美国各州的法律通常会有差别,但对酒后驾车都无一例外实行“零容忍”的处罚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未满21岁者不能买酒和饮酒,因而如果驾车者未满21岁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08%,就将受到与21岁以上者相同的处罚。哪怕他们的血液酒精含量只在0.02%到0.08%之间,面临的处罚也极为严厉,包括最高罚款500美元、吊销驾照6个月甚至判处监禁。夏季是醉酒驾车并导致伤亡事故的高峰季节。今年夏季,美国和我国一样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醉酒驾车的行动,有11000多个警察及相关执法部门参与其中,发现醉酒驾车者立即予以拘捕。

有的国家,对酒后驾车的刑事责任有逐渐加重的趋势,如我国近邻日本,如果酒后驾车引发人身事故的,将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罪名被起诉,此罪名于2001年设立。危险驾驶致伤的处以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死的处以1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实施第二年,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有了大幅下滑,较前一年减少了近25%。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就是肇事逃逸案件有所增加。为此,在2007年5月修改的刑法中加大了对逃逸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汽车驾驶过失致死伤的罪名,最高刑7年,加上“保护责任者遗弃罪”数罪并罚,最高刑可达20年。

韩国作为饮酒文化盛行的国家,饮酒及醉酒驾车也成为酿成诸多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针对社会上“酒驾”现象屡禁不止,韩国近年来对《道路交通法》中有关“禁止醉酒驾驶”的条文进行了数次修订,不断加大处罚力度。而今年4月1日,对此进行的提高刑罚力度的修订便是最新的一次。据了解,这次修订新增加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其中,韩国《道路交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警察在有相当理由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酒精检测。而测定驾车人是否属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其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是否在0.05%以上。另外,修订后的《道路交通法》还规定,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醉酒驾驶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交通警察在有相当理由认为驾驶人员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人员拒绝酒精呼吸检测的,同样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新加坡则把整治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紧抓不放,坚持不懈。一般日常性检查持续不断,而大规模的突击性的检查更是常有安排。如每年新年、春节来临之际,往往是交警采取的突击行动之时。类似这样的大型突击行动,在新加坡颇受欢迎。对于酒后驾车者一经逮住,就要依法惩治,根据其危害度大小进行处罚。有的罚款,吊销驾照;有的判刑、坐牢。对于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有的判其倾家荡产,有的以命偿命,实为违规者罪有应得。对于酒后驾车者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就是对受害人的残忍与不公。新加坡是一个法治严明的国家,其城市有序的交通,根本在于有效的治理。

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国外有些国家考虑到贫富不均的客观现实,考虑到有车者与受害者多为富者与贫者的客观存在,法律在交通事故产生的行政罚款或民事赔偿责任上,有意加重富人责任。如芬兰,既“一视同仁”又“贫富有别”,交通违章罚款额依据个人收入确定,诺基亚副总裁一次超速行车,就收到11万欧元罚款单。

治理酒后驾车,国际上通常采用“教育、工程、执法和急救”的4E策略,如德国,建立从中小学到准驾驶员的“事前教育”机制,有的国家则把酒后驾车行为与个人信誉体系联系起来,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人”社会评价体系,这在西欧和澳洲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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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qua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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