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换购校车可获得车价10%购车补贴

2012年08月08日 09:08 来源:广州日报 0人参与 0条评论 字号:T | T

补贴条件

40座以上校车:购买价不超35万元

20~40座校车:购买价不超25万元

20座以下校车:购买价不超20万元

前日下午,市政府十五届第18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东莞市校车财政补贴工作方案》。根据这一方案,东莞将对经市教育和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同意并登记在册的校车进行补贴。新购和换购的校车按照购车价补贴限价的10%予以补贴,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对申请补贴的校车要严格核查

根据前日通过的工作方案,补贴项目分为新购和换购校车补贴、校车行驶记录仪初装和维护费用全额补贴、校车路桥统缴年费全额减免等三项。

不过,新购和换购校车要获得补贴,首先需要经市教育和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同意并登记在册。同时,方案对校车的购买价格也有一定限制,其中,对40座以上的校车,购买价不超过35万元才可以获得补贴。20到40座的校车,则不得超过25万元;而20座以下的校车要拿到补贴,购车价就不能超过20万元了。市教育局安管科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限制措施的目的是不鼓励学校购买过分昂贵的校车,同时也是对花纳税人的钱严格控制的需要。

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强调,对于申请补贴的校车要严格核查,凡是非校车用途车辆冒充校车的,要严格处罚。对此,市教育局安管科相关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校车补贴的申领、核查和监管具体实施方案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中。

生活垃圾处理费将由市镇平分支付

前日的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据悉,重新拟定的《方案》相比以往的方案作出了3点修改。其中原管理办法中“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扣除2%代征手续费后,返还72.5%给镇,剩余27.5%由市财政统筹用于支付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运输和终处理费用”改为“征收并缴入市财政专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扣除2%代征手续费后,市财政代管16%,余下的84%按月返还给所属镇(街)财政”。

此外,经修订,市财政代管的16%资金按全市32个镇街分账核算和划拨,全部属于所属镇街使用,专款用于支付所属镇街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终处理费用。

同时,原本分为四档次由市按不同比例分担运输费用和处理费用的规定,现已改为支付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终端费用,由市、镇两级财政按平分比例支付。

[责任编辑:bao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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