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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4)

2013年01月21日 07:38 来源:凤凰汽车 0人参与 0条评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多次违反本条例同一规定的,具有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倍处罚,但单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 见正文罚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

(二)饮食服务项目:本条例所指范围包括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食品现场加工零售活动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招待所的餐饮服务活动。

(三)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以及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规定应当控制的发动机,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运输用拖拉机等。

(四)外埠机动车,是指挂外埠机动车牌照的车辆。

(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是指造成环境空气质量超标,或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风险的,排放分布广泛的污染物,现阶段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关于《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经深入论证,市人大、市政府决定制定新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替代现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解决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结合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管理经验,起草形成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一是确定按照空气质量改善计划,逐步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是对重点污染企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明确企业总量控制责任,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三是明确总量指标的取得和流转规则,确定排污交易制度。四是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前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主要大气污染物增量。五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一是控制燃煤总量,减少燃煤污染。二是优化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从源头减少工业污染。包括逐步淘汰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企业,实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

(三)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规定。一是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强制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油漆产品;二是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使用过程,应当采取收集、处理措施;三是要求加油站等石化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油气泄漏和挥发。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一是把好新车准入关,明确汽车生产厂商对新车的质量保证责任。二是确保在用车达标排放,规范定期检测、维修保养等行为。三是减少高排放车辆,淘汰老旧机动车。四是增加非道路用动力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规定。

(五)对扬尘污染控制实施精细化管理。一是明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等应当防治扬尘污染。二是细化污染控制措施,分别明确各类产生扬尘的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三是提高施工企业的环境准入门槛,将施工企业在一年内未受到环保违法处罚作为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条件。

(六)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一是明确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企业从新建、运行到排污申报登记、监测、信息公开等全过程管理中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二是加大公众监督力度,明确企业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以及违反信息公开的责任,方便公众监督。三是细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反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等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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