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流通行业迎来新时代—写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之际
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汽车市场的高速发展起步于本世纪初,在发展初期面临着汽车经销商小散乱,缺乏合理高效的市场流通体系,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等问题。为加强汽车销售管理,2005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办法》”),确立了我国乘用车流通以汽车厂家授权经销为主的现代汽车流通体系,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当时汽车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践证明,《品牌办法》的出台,在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扩大汽车消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我国汽车产业整体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很好地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经过十几年的高速发展,我国汽车市场在总量不断扩大的同时逐步走向成熟,市场已由此前的“卖方市场”转为当前的“买方市场”,市场供求关系与内部运行规律都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行业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厂-商关系不平等、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品牌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汽车市场发展的需要,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以适应行业新的变化,继续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有鉴于此,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多次向商务部主管部门递交行业报告及政策建议,辅助相关部门开展各项调研和政策座谈,在新《办法》制定过程中代表行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反映了行业诉求。
新《办法》被称之为汽车流通领域的基本法规。整体上看,新《办法》明确了汽车生产厂家、经销商、消费者的责、权、利,促进汽车流通行业提质增效,为建立畅通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打下良好基础,并对汽车市场发展方向做出了前瞻性指引,在汽车流通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具体来看,新《办法》对比《品牌办法》有四大变化和四大亮点。
变化一:取消以行政手段规定的单一品牌授权
新《办法》相对《品牌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以行政手段规定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作为市场唯一经销模式,将市场准入的权利还给了市场本身。这一变化体现出政府相比以往更加注重运用市场自身力量解决问题。是否采用品牌授权模式,将由市场经营主体,即厂家和经销商决定,这将有效激发厂家和经销商的积极性,让市场来发挥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也符合政府简政放权的基本方针。
需要强调的是,不以行政手段强制汽车品牌授权经营,并不意味着取消品牌授权经销。去掉了“品牌”二字,也并不意味着生产企业会完全放弃品牌授权经营模式。品牌授权是世界通行做法,实践证明汽车品牌授权经营兼具公平和效率,是一套流通途径最短、有利于保障厂家、经销商、消费者三方权益的经销模式。相信未来品牌授权经销依然将是汽车市场主要经营模式,而新《办法》的出台则意味着新模式、新业态等更多新的可能。
变化二:新《办法》适用范围扩大
《品牌办法》内容主要涉及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新《办法》将单一的销售活动延展至汽车销售及相关活动,覆盖了汽售后维修服务、配件销售等,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变化三:延长品牌授权期限,保障经销商权益
《品牌办法》中规定主机厂对经销商的品牌授权期限为一年/次,对经销商而言不确定性相对较大。新《办法》将一年一次的授权期限改为每次授权期限不低于三年,首次授权期限不低于5年,减少了经销商经营的不确定性,解决了短期内被主机厂取消品牌授权的后顾之忧,增强了经销商经营授权品牌的信心。
变化四:强调汽车经销商自主经营权
对汽车生产厂家与经销商间权责利的规制,《品牌办法》仅规定了供应商不得强行规定销售数量与不得进行品牌搭售两项。与之相比,新《办法》对生产厂家行为增设多个“不得”,有效平衡了厂-商关系,保障了经销商的自主经营权,有利于打造更加自由、开放的汽车流通业态。
亮点一:调整厂-商关系向和谐共赢方向发展
受多重因素影响,厂-商关系中汽车生产厂家一直以来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经销商则处于从属地位。经过新《办法》调整后,厂-商关系得到较大改善,将大大激发汽车经销商的积极性,有效缓解厂-商间矛盾,引导厂-商关系向和谐共赢的合作伙伴方向发展。
亮点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办法》在强调汽车经销商自主经营权利的同时,鼓励发展多种汽车销售和服务模式,为汽车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汽车用品及服务供应商等规定,在提升市场活力、鼓励经营主体自由竞争的同时也有益于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力,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亮点三:倡导构建节约型的汽车流通网络,鼓励经营服务模式创新
新《办法》倡导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鼓励汽车销售采取汽车超市等创新经营服务模式,符合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方针,同时也使汽车市场城乡一体化发展成为可能。
鉴于当前我国面临的环保、资源等压力较大,新《办法》强调了新能源汽车销售、售后服务网络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指明了未来汽车市场发展方向,具有政策引导的前瞻性。
亮点四:强化政府对汽车市场的监管
新《办法》增加和细化了汽车供应商及经销商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和报送汽车销售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采取的措施、行业协会开展汽车销售网络建设预警监测、调解汽车供应商的交易纠纷等监管内容,利用多种手段强化了对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有利于规范汽车市场经营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综上所述,新《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汽车流通行业发展将进入新时代,新的政策对于改善汽车市场环境、建立现代汽车流通体系、提升汽车流通行业整体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必将推动我国汽车市场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