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要求,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起火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包括事故基本信息、车辆信息、动力电池信息、用户信息和经销商信息等。
《补充通知》指出,生产者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与此同时,生产者还应保持车辆处于火灾事故救援后的状态,以便后续开展火灾原因分析和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此外,生产者在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发生后,应主动排查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是否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经排查,发现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实施召回。
早在今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要求,有关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新能源汽车召回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强化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
此次《补充通知》的发布,是在上述通知基础上,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监管,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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