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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15秒被电子眼处罚,交警一般只是劝离,是双重标准?

2019年11月15日 20: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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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是否双重标准!

有车以后方便了许多,但违章罚款记分可是让不少司机发愁,有一些交通法规就算是考完驾照也没听说过,让很多新手司机头疼,而且 有一些处罚是有衡量范围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双重标准 ,不同判罚,这让很多人觉得不公平。

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当事人舒先生就觉得很冤。舒先生驾车被电子眼拍下违法停车行为,扣了3分还罚款200元,但他认为自己在马路中间车未熄火、人未离车,不算“停车”。而且还是 因紧急避让行人才停车,并非违法停车 。为了撤销罚单,他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及西外大队起诉到法院。

证据确凿但难以服人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舒先生是个有着多年驾龄的老司机。有一次他驾车去西城区金融街办事,行至金城坊南街金树路口至金城坊南街南口段时,被电子眼拍下违法停车。西外大队几天后做出处罚决定,对舒先生罚款200元并记3分。舒先生提起复议,西城交通支队也维持了西外大队的处罚决定。

印证舒先生违法停车的是一段时长15秒的监控录像 ,录像中既有舒先生车辆的近景,也有路段的全景。在这15秒的时间里,舒先生的车在这段设有禁止停车标识的道路中间一直处于静止状态。 有图有真相,还有视频,但舒先生却对处罚不服, 上法院打起行政官司。

其中有三个问题法院给出解答

什么才叫做停车?

法院认为,关于何谓“停车”,道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定义。但顾名思义,车辆相对于道路 处于静止不动状态即为“停车”。 交通队提交的视频证据时长为15秒,清晰显示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该视频证据,取证规范,符合国家标准。

舒先生驾驶的 车辆位于设有禁止停车标识的道路中间,停车时间不短于15秒 。该行为违反了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停车”。“禁止停车”的路段靠边停车都是违法的,在道路中间停车的违法性更是自不待言。

紧急避险算停车吗?

“紧急避险”和“不可抗力”是行政处罚免责所应当考量的因素。但视频证据中显示,舒先生停车时前方并没有行人经过。 舒先生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能认定。如果当事人觉得有对的地方,完全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提供正当理由,来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但是,舒先生当庭提出的忧虑也反映了不少司机的心声:毕竟电子眼拍违法“一视同仁”,不考虑司机有没有正当理由,那会不会让可以免责的驾驶行为也遭到处罚?

对此法院的解释是,交通技术设备仅仅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记录违法行为,提供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而具有执法权的交通民警会根据交通技术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分析后,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交警劝离和电子眼直接判罚是否双重标准?

如果司机听劝立即离开,违法停车的行为已经得到了纠正,交通秩序也恢复了,那么交警就不罚了。因为交通执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而并不是非要对违法司机进行处罚。

但是如果司机不在现场客观上开不走车,或者不听劝就是不走,就意味着违法停车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纠正,交通秩序也无法得到维护,这时候交警就要处罚,目的在于让司机长个记性,下次不得再犯。

根据判决书中的说理来分析解读,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是处罚的前提。电子眼不是交警,也无法当场劝说违法停车的司机立即驶离,疏导交通。 这就意味着,是因为先有了违法行为,才会拍照,不存在是否劝离的说法。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西城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驳回了舒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违停导致的处罚

网友们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

日常总结

其实整篇文章总结下来就是,不存在双重标准的说法, 是司机有了违法行为,所以电子眼拍下了证据 ,如果交警在现场,会马上劝离,就不会导致处罚。 但如果由于紧急避险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违停,那一般情况下交警会根据情况进行判罚,如果不满判罚,行车记录仪也会拍下当时的场景可以作为申诉证据,或者车主提供任何可以证明的证据都可以影响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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