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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有违章也能通过年检了!“捆绑式”年检被叫停

2020年03月02日 1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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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之前,身边的人都会提醒你,“你有违章没,有了违章一定要先处理违章记录,否则不能年检哦!”

大家知道“捆绑式”年检这个常识是怎么来的吗?

《机动车登记规定》说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简单点说就是:年检之前,必须要把违章处理掉,罚款也要全部缴纳,否则不给年检。

为什么会出现“捆绑式”年检?

其实从交管角度来说还是很好理解的,由于很多车主对违章处理不积极,每天有那么多违章事故,还有很多是在异地,如果都逃避违章处理,最后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对于交管部门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工作量,要消耗大量的行政成本。如果没有‘捆绑式年检’的限制,恐怕没有几个驾驶员会主动前来处理违章,缴纳罚款。

为什么“捆绑式”年检被叫停?

根据我国《道路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所以法律和规定起冲突,当然是以法律为标准呀,这也是我们的常识。2019年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已被叫停!

“捆绑式”年检违反法律优先原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服从上位法规定。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车辆年检的对象则是车辆本身,所以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违反了行政法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

曾有车主为此将车管所告上法院

2016年12月,湖南长沙车主唐嵩向车管所去函要求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多次以车辆有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予以拒绝。唐嵩对此表示不服,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历经一审、二审均告败诉后,2018年12月1日,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裁定车管所“捆绑式”年检违法。

湖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其目的是惩戒和警示、避免违法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其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的状况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

关于“捆绑式”年检,车管所工作人员是这么解释的

当车主递交年检申请的时候,系统会提示车辆有规章未处理,不处理违章,就不能进入系统,进而就不能进行下一步的系统内车辆年检了。这套系统是直属公安部管理的,上面提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也是公安部发布的。所以在执行操作的时候就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来实施了。

简单点说就是,违章未处理,审车会合格,但是会导致车管所的电脑系统无法打印检验合格标志。

日常总结

深究起来,以违章记录为理由拒绝年检是有问题的,理论上来说宪法大于法律大于规定。也期待通过大家的探究和质疑精神,能推动行政部门能出台更加合理无争议的审核标准和执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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