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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违法最高罚1000元

2020年04月01日 09: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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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记者在太原市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了解到,太原市政府出台《太原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共自行车管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共自行车站点规划

将纳入城市道路等

大型公共建筑规划

《办法》指的公共自行车,是由政府购买、为公众提供骑行的自行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今后,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的设置,将根据城乡发展及公众需求适时调整。规划确定的公共自行车维修保养和调度管理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的,将以划拨方式供地。

《办法》明确,城市道路建设、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纳入规划,预留土地与线路接口,并与照明、园林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将建在居民区、商务区、学校、火车站、公交客运站等人员出入密集的公共场所附近。

租骑公共自行车符合三个条件

《办法》对公共自行车的租骑年龄也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醉酒等情形不得骑行公共自行车。今后,公共自行车承租人应当符合三个条件条件:(一)年满16周岁以上至70周岁以下的自然人;(二)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三)身体健康并能够熟练骑行自行车。

承租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可以实名办理具有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的公交卡一张。办卡时承租人应当与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签订公共自行车租车业务协议,并交纳租车诚信保证金。具有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的公交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租用车辆丢失或者造成公共自行车辆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

公共自行车承租人不得拆解、破坏、盗窃公共自行车辆及其设施设备;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或者患有其他疾病影响正常骑行的,不得骑行公共自行车。

实行诚信租车制度

违法最高罚1000元

《办法》规定,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在服务站点公布投诉举报和求助电话。今后,公共自行车将实行诚信租车制度,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将建立公共自行车承租人的信用档案。违反《办法》规定,在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摆摊经营的,将由市城乡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堆放杂物的,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自行车设施设备的,将由市城乡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以根据情节对公民除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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