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动自行车立法,能够更加合理规范的进行电动车的管理工作,在出现交通问题、路权问题等社会矛盾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自电动车新国标以及国务院消防安全治理通知执行以来,电动车的管理问题成为目前国内的一个焦点话题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点。
在继浙江、江苏两省公布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后,9月16日,广东省公安厅也公布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与江苏、浙江相同,广东也是电动车重要生产、销售区域, 此次立法无异又是一次电动车行业的重大事件。
1、鼓励带头盔销售,禁止改装车辆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与销售、登记与通行管理、静态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安全头盔销售,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对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带车辆号牌销售。
《条例》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拼装、加装、改装行为。如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等。
2、驾驶人须在十六周岁以上
在登记与通行管理方面,《条例》拟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由所有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但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通行规定。其中,驾驶人须在十六周岁以上;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满七年或者以企业名义注册登记满五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驶入登记所在地级市以外的区域道路;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
《条例》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安全座椅。
3、5次以上交通违法 不接受处理可扣车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拟规定,对违法上路行驶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公安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并对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的,应当及时退还器械。
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二百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后及时退还车辆;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销毁。
在交通违法处罚方面,对于违反相关通行规定、载人规定、停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随着深圳、佛山、中山等地电动车管理政策实施,广东市场被激活,换购市场空间变大,中山市场更是在今年6月份结束了过渡期迎来大爆发。此次《意见稿》的公布无疑为点燃全省换购潮提供了契机,整个广东省的超标车或将在未来三年内加速出局,为电动车企业和经销商带来巨大的市场红利,可谓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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