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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欠费1元,却收到200元罚单!车主:哪条法律规定的?

2021年06月16日 21: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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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车行易

“1.5元的停车费忘交了,结果给我发了200元罚款的短信!”

北京顺义居民张先生称,自己将车辆停在了电子计费车位上,忘记了缴费,但事后却收到1.5元停车费和200元罚款共计201.5元的缴费短信。

01

不是个例!忘交1.5元,罚款200

又如北京另一位车主吴先生,同样的停车被罚问题也把他送上了热搜。

吴先生1月份在海淀区二龙闸路路侧电子停车,当天和第二天,他都未在北京交通APP查询到收费信息。不久,吴先生便把这事给忘了。直到3月份,吴先生才查询到了当时的缴费信息。

又过了几个月,他才收到海淀区城管委发送的提示短信——罚款200元。

不少司机也纷纷反映因逾期缴纳停车费而被罚款。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罚款,让人难以接受!

02

清华教授称“欠费1元罚200元”,有违比例原则

那么,这一相关规定是否合理?政府是否有权处罚停车欠费行为?

这些问题引起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等行政法研究者的思考。半年前,何海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针对前述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建议。

“我了解了一下周边的人,发现因欠费被罚款不是个别现象。”何海波说,他查阅了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和报道,发现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提出,“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这即是引发“欠费1元被罚200元”情况的规定。

同时,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自形成欠费之日起超过15日不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理的,即可予以处罚。

何海波经过研究,在建议中主要列举了他认为这一规定存在问题的三个方面。

首先,他认为该规定有违“无过错、不处罚”的法治原则。“目前停车收费主要采用电子收费系统,欠缴停车费有多种原因,欠费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有待证明。”

同时,这一罚款规定有违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何海波表示,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可以加征滞纳金;用行政处罚手段惩治一般性欠费行为,没有必要。而因为偶然、小额欠费,即处最低200元罚款,严重违反比例原则。

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中,何海波还指出了这一规定的程序问题。“虽然条例规定了催缴,但事先催缴不作为罚款的前提,行政机关也无须证明催缴通知已经送达。在当事人没有得到催缴通知的情况下,即予以处罚,是‘不教而诛’。”何海波说。

03

全国人大建议制定机关调整,并反馈情况

审查建议递交的第二天,何海波就接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我,会马上着手研究。”今年4月下旬,何海波又接到了备案审查室的电话,说他们对这个问题的审查研究工作基本结束,答复随后寄出。

何海波还表示,北京市人大法制委一位负责人也同他进行了电话沟通。在去年12月下旬,也就是审查建议递交的一个多月后,何海波接到了这位负责人的电话,对方向何海波介绍了北京市道路停车收费方式的演变和立法的初衷。

何海波说,在电话里,他表示,《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本身没有问题,但执法有失温度,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北京市交通委也拟出了一个新的方案。

记者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门出具了审查研究意见。意见中说,审查研究认为,该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不符,与法律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不符,难以实施执行。

这份意见是一份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的公函,意见请北京市人大从地方实际出发,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并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并于今年7月1日前反馈相关情况。

北京目前路侧欠缴停车费罚款标准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向何海波发送了一份复函,说明了审查研究过程和意见,并感谢他对国家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

04

专家:公民参与提出法规备案审查建议,提高了立法质量

何海波提交的法规审查建议,是基于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翔表示,近年来,公民对法规备案审查的建议在很多方面促进法制建设。

“依申请的备案审查,一部分由国家机关提出审查,另一部分是公民提出建议。公民可以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提出建议。如果有关部门接受建议,就可以启动审查。”张翔说。

张翔认为,以备案审查为渠道,让公众参与到政府决策的案例不断涌现,对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他举例,某大城市曾考虑出台机动车常态化“单双号”限行措施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专家提出这是对机动车财产使用的不当限制,当时地方采纳意见,没有提出单双号限行的措施。

何海波表示,备案审查就是这个监督体制的一部分。“问题往往是在实践中发现的。公民在生活工作中遇到法规的合法性问题,向法工委反映,提出审查建议,成为法工委发现问题的重要渠道。”

你们开车生活中有没有遇过

或觉得哪些规定是不合理的?

有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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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佳栋 PA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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