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小长假,朋友圈摄影大赛开启,其间偶然被一则负面新闻刷屏:《上海车王二手车,有人3天被坑26万,你不是车王,是小霸王!》。作为一个二手车行业观察者,我着实有被震惊到。
事件经过如下:
徐某于今年2月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车王购买一辆二手路虎揽胜SUV,每月支付租金2.8万元。根据车王金融信息平台的数据显示,徐某自购车以来,每月均有拖欠租金的情形。其中9月份的租金严重拖欠,直至10月3日仍未到账。
根据合同条款,车王在多方取证以及向公安部门报备的前提下,强行取回了出租给徐某的车辆。这导致徐某联络诸多公众号发布了关于车王二手车的负面信息,称车王因其仅拖欠3天“贷款”便不打招呼强行开走车辆,存在盗窃之嫌,并且“坑”了他26万余元,包括5.7万元违约金、20.4万元保证金、1600元滞纳金以及5000元拖车费。
随即,车王官方发布了声明,称徐某系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车辆,且并非仅逾期3天,而是每期租金均有拖欠,且情形愈演愈烈。按照合同条款,车王有权自行控制车辆,并追究徐某相应的违约责任。相关催讨租金及控制车辆有音频、视频等证据进行佐证,并已报公安机关备案。
事件至此,徐某认为车王“店大欺客”,因“还贷”稍有逾期便擅自开走他的车,还要他支付一大笔违约费用,实属欺诈;而车王认为其并未“欺客”,更无欺诈,车辆本就是出租,徐某严重违约,车王根据合同取车追责并无问题。
这样看来,撇开具体违约情形不谈,双方对交易性质的认识即存在实质性偏差,更是在权责分配上存在根本分歧。个人认为,就现在情况而言,事件争议焦点可从三个方面概括:
一、融资租赁是一种怎样的商业模式,徐某到底是买车还是租车;二、若徐某逾期付款,车王是否有权自行取回车辆;三、若徐某逾期付款,除违约金、滞纳金外,车王是否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首先,徐某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车辆。与传统的全款买车或者付部分款与银行车贷结合的方式买车不同,融资租赁适用于用车需求非常迫切,但资金情况又难以支付全款或申请银行车贷的客户,而车王融资租赁公司就作为金融平台,提供相应的融资租赁服务,出资购买此类客户选定的车辆,再作为车主将车辆出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每月支付租金,租金付完后车辆即归客户所有。融资租赁模式对普通老百姓而言可能较为陌生、新颖,但其实早已存在于大型机械设备的商业交易领域,并且在我国《合同法》中有专门章节进行规定。
所以,徐某购买路虎揽胜,其实类似于一个“先租后买”的过程:在支付租金期间,车归车王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租金结清后,车就归徐某所有。
其次,既然明确了融资租赁过程中车辆仍归属车王,那么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只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车王取回自己的车辆并没有问题。另外,取回的实际目的仅为控制车辆、防止风险扩大,而非取消交易,只要客户能够支付所有未付租金并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车辆仍将返还给客户。
最后,关于保证金的处理,据我了解,其性质为担保客户履约的一种手段,并非罚金。根据车王的说明,保证金确作为担保手段。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车王到底有没有“欺客”,读者应该有了自己的答案。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随着诸如融资租赁等新兴交易方式、金融服务产品步入寻常百姓家,购买、使用东西变得越来越轻松便捷,但大家还是需要量力而行,否则一旦违约,风险还是得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