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一把车钥匙,据此盗走小车。作案者使用赃车近两个月后,被民警抓了现行。昨悉,江汉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对张某等4人判处1年9个月至3年不等刑期。
2013年1月28日下午5时许,龚某在江汉区银松路捡得1把小车钥匙,后伙同张某用钥匙遥控装置,找到停在路边的小车。2人将此事告诉梅某、曹某。龚某等3人望风,张某负责开锁盗走价值13万余元的小车。被盗车辆后来主要由张某使用。
同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常码头将张某抓获,几天后龚某等3人相继归案。